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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造便利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2010年6月3日   来源:经济日报 敖 蓉

  

  今天的网络交易市场在对传统商务进行巨大突破的同时,以令人瞠目的速度不断扩张壮大,为寻求发展、谋划创业的人们开辟了一片全新的空间,更被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大力培育。

  

  网络交易给人们带来诸多便利,但一些问题也随之出现,消费纠纷怎样解决?怎样防止假冒伪劣商品在网上泛滥?如何让网络交易健康发展,一直是各方关注的焦点。

  

  6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针对网店要不要实行“实名制”,异地消费纠纷如何解决等问题,《暂行办法》做出了明确规定。

  

  网络开店将实施“实名制”

  

  目前,我国网络购物的产业链主要由买家、商家与网站三方组成,购物网站是连接产业链上下游的站点。围绕着网络交易还有物流公司、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许多支持产业。在一系列如何规范网络交易的问题中,要不要实施网络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是关键,要不要实施实名制是敏感点。

  

  工商总局相关负责人认为,网络商品交易是在交易双方事先不了解、其间不见面的过程中完成的。因此,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条件是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虚拟主体”还原为真实的主体,否则网络交易主体真实身份无法界定,交易各方的责权利将无法界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就成了一句空话。因此,按照促进发展、维护权益、规范秩序、鼓励自律的原则,《办法》在网络商品交易主体身份识别管理上,建立了相关规则体系。

  

  据悉,《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而在网络销售中,根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质量、退换货方式等主要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可以说,这套规则体系比较好地解决了虚拟空间条件下网络商品(服务)经营者主体资格真实性的识别问题,为消费者有效识别查证网络商品交易主体真实身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基础性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