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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免征营业税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2010年5月27日   来源:北京日报

  本报讯 昨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通知要求,税收优惠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此外,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自2009年1月1日至发文之日应予免征或者减征的营业税税款,将在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