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海南省农村信用社原理事长、党委书记(正厅级)吴伟雄作出终审判决。对被告人吴伟雄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万元,对已查封的股权、股息、房产等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认为,吴伟雄2000年至2017年在担任海口市政协副主席兼海口市罗牛山农业综合开发区主任,罗牛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海南省农信社理事长、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发包、担保业务合作、银行贷款审批等方面为他人牟取利益。吴伟雄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6398.4849万元(其中2000万元未遂),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