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产经轻工日化电器通讯仪器机械冶金矿产建筑建材石油化工食品医药电子电工能源电力交通运输农业环保图片手机版
当前位置:中国市场调查网>国内新闻>  正文

最高检:各级检察院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类似案件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2019-04-12 16:40:55  来源:中国网财经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了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要求各级检察院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类似案件,可以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进行释法说理,但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为案件处理决定的直接依据。各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时,承办检察官应当报告有无类似指导性案例,并说明参照适用情况。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旨在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工作,发挥指导性案例对检察办案工作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检察机关严格公正司法,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据介绍,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主体、条件,强调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由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应当符合案件处理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办案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在事实认定、证据运用、法律适用、政策把握、办案方法等方面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体现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取得良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等四个条件。

  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指导性案例的征集遴选程序,明确了应当宣告指导性案例失效的四种情形,即案例援引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废止;与新颁布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冲突;被新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取代;其他应当宣告失效的情形。

  根据规定,最高检建立指导性案例数据库,为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社会公众检索、查询、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提供便利。各级检察院应当将指导性案例纳入业务培训,加强对指导性案例的学习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