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6”,顾名思义就是早九点晚九点,一周上六天班。一天到晚呆在公司,这已经是够懊恼的事了,更懊恼的是,如果有微词不接受,还会被扣上不爱公司、没有奉献精神的大帽子。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日前有40多家互联网公司被指实行“996”工作制,其中也包括多家知名互联网公司,不少公司将之视为理所当然的制度,引以为傲的企业文化。
老板们大义凛然,把“996”捧得跟朵花一样,可“996”工作制到底是怎么回事,违不违法,其实并没多少可以讨论的余地。劳动法规定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加班不能超过36个小时,如果超过的话,就要与员工签订自愿加班的协议,在这个协议的基础之上还需要支付劳动报酬,如果没这个协议就是违背劳动法的规定。显然,“996”工作制远远超出了法律所认可的时间的上限,这样的自愿协议恐怕很少有企业能做到。
一提到“996”,老板一个个义正辞严,仿佛谁不接受谁就是公司的罪人。一些企业将“996”工作制描述成员工精神的体现。可是,当一个员工需要牺牲大量与家人团聚的时间,牺牲大量私人空间,这是否也是一种不人道呢?虽然很多公司动不动喊出“以公司为家”的口号,但不得不承认,公司永远也取代不了家庭的角色,同事也不是家人。自愿加班当然是种精神,可如果是长年累月,长时间、大范围地加班,这就不是正常现象,很难用精神来解释,很多时候它只是在某种压力下作出的无奈之举,并非出于自身的意愿。工作996,生病ICU(重症监护病房),过度劳累导致的后果已经屡见不鲜。将这种压力之下的无奈之举解释为员工精神、企业文化,其实是在美化这一行为背后的透支与付出,有道德绑架之嫌。
还有人拿互联网企业相对较高的薪酬说事,认为互联网企业薪酬相对别的行业有溢价,这溢价中就包含了加班的工资。这是混淆界线,互联网企业的溢价是由人才供需市场以及企业自身的发展状况决定的,不能简单地将工作时长来等同于个人价值。即使在制订薪酬水平时考虑了加班和工作时长的因素,也应该拿到台面上说,并在法律许可的程度上严格约束。
互联网企业的用工性质确实有一定的特殊性,一些互联网企业需要有人24小时在线;在一些互联网企业里,通常的下班时间往往却是这些企业服务的高峰期,比如电商、网约车等,很难做到跟社会上的大部分人同步;互联网企业竞争压力大,也需要保证一定强度的劳动投入,但这些并不能成为违法用工的理由。
拨开那些围绕在加班问题上的迷雾,在这层绚丽的道德外衣下,是企业对利益的原始冲动。说到底,这不过是一种转嫁经营成本的策略,在不增加用工人数的基础上,将现有员工的利用率最大化,这不是奉献,而是一种压榨。这没什么好骄傲,相反是一种污点。
要知道,企业存在,根本目的是为了人,这些人里面包括用户自然也包括员工。一些互联网企业打着让生活更美好的旗号,极尽所能取悦用户,可对待自己的员工就换了一套说法,这是对内对外两张皮,又岂能得到员工认同?一个处处高大上的公司,如果自己的员工一个个过得苦哈哈的,这种企业文化又有多少说服力?
守法是底线,在此基础上才能谈发展。我们的一些大型互联网企业经过多年发展,已经具备较高的实力,有条件也有底气作出表率,它们应该成为敢于说不的那一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