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禁毒委员会于2019年4月1日(周一)上午10时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公安部反恐专员刘跃进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介绍芬太尼类物质管制进展及下步工作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王贺胜(中国网 孙宇 摄)
以下为文字实录:
记者:请问,整类列管芬太尼类物质都涉及哪些法规的调整?
王贺胜:为了实现整类列管落实到位,您刚才提的问题涉及以下法规调整内容。
一是引入“类物质”的概念。在文献调研、经验借鉴、专家论证、意见征求等基础上,严谨、科学地明确了“芬太尼类物质”的法律定义,既保证该定义涵盖需要列管的所有品种,又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医药、工业、科研等领域合法需求的影响。
二是增加列管品种。启动法定列管程序,将“芬太尼类物质”增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正式将“芬太尼类物质”按类纳入毒品管制范畴。
三是制定配套规定。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关于办理芬太尼类物质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芬太尼类物质依赖性折算表”“关于芬太尼类物质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等相关文件。
引入“类似物”概念,对某类物质实行“按类管制”,不仅完善了毒品管制的法律规范体系,为打击和惩治各类新型毒品犯罪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也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补充和完善,将为其他相关领域的立法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