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经验发生率表编制基本目标包括行业标准定义重疾病种的合计发生率表;核心重疾病种的单病种表;核心轻症病种的合计发生率表;因重疾死亡比例表。
近日,记者获悉,银保监会已于近日下发《关于开展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修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从最新的进展看,重疾定义修订项目已经先行开展,其中是否将早期甲状腺癌在重疾险中除外或列为轻症责任,成为关注焦点。
2013年,原保监会组织全行业编制发布了《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06-2010)》,这套用于产品定价和责任准备金评估的重疾表,对促进重疾险近年来的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医疗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人们消费需求的日益多元化,越来越多的重疾险在疾病发生后不终止,如多次给付重疾、身故恢复保额等,这满足了消费者重疾保障的现实需求,但也给保险公司产品开发和定价造成了一定困扰,因此这套重疾经验发生率表已不能有效满足各方面的需要,亟须修订。
甲状腺癌或从重疾定义剔除
目前,作为重疾经验发生率表修订“孪生项目”的重疾定义修订项目已经先行开展。重疾定义修订项目总结重疾险当前问题,根据最新医疗实践与相关数据,修改完善重疾定义,并已收集国寿股份、平安人寿、太保寿险、新华人寿、泰康人寿、太平人寿、人保寿险、人保健康、友邦保险共9家保险公司的数据。
考虑到重疾经验发生率与重疾定义修订工作的侧重点不同,因此除上述9家公司外,其余保险公司均需参与重疾经验发生率数据报送,包括所有一年期以上疾病保险产品,及其搭配销售的人寿保险产品;所有百万医疗保险产品(指报销型、保障额度较高、含社保目录外药品保障的医疗保险)。
3月18日,一位保险公司精算师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未来,重疾险涉及的重疾定义、分级标准将会变化。具体来说,主要看家族遗传等情况,现在对保险公司经营困扰较大的是甲状腺问题,所以主要涉及这一部分。”
对于颇受关注的甲状腺癌问题,3月18日,明亚保险经纪资深业务总监李晓洁结合实际情况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介绍称:“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甲状腺癌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早期甲状腺癌的治疗手术仅需花费1万-2万元,治疗费用较低。香港地区重疾定义除外了早期甲状腺癌,韩国、中国大陆都是甲状腺癌理赔重灾区。”
3月18日,深圳华博精算咨询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王晓波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行业重疾标准定义中,甲状腺相关癌症都属于癌症范围,然而由于早期甲状腺癌(T1N0M0级别)发病率较高,大幅拉高了癌症的赔付水平,令保险公司苦不堪言。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情况看,由于早期甲状腺癌治愈率较高,治疗成本与其他重疾相比又较低,对客户的赚钱能力影响较小,所以近年来纷纷将早期甲状腺癌(T1N0M0级别)从重疾定义中拿掉,作为轻症进行理赔,甚至早期前列腺癌(T1a/T1b级别)也进行了类似的处理。”
在具体操作方式上,王晓波认为:“我国行业重疾标准定义在修订时,可以借鉴如上方式,将早期甲状腺癌列为轻症,将其他较为苛刻的重疾定义适当放松,在整体发生率上保持平稳,且仅适用于未来新业务,以避免损害消费者权益。”
对于消费者权益的影响,李晓洁坦言:“现在能够按照重疾理赔当然是好事。如果以后将早期甲状腺癌除外或列为轻症责任,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的理赔成本,也会为投保人带去保费更低的实惠。关键要看降低多少保费,如果保费不降或降低较少,但却除外了,对客户就不划算了。因此,应该辩证看待。”
18日,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保险公司负责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坦言:“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将重疾定义进行修订是合理、必要的,甲状腺癌等检出率高、治疗费低的疾病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重疾,这对其他客户也是一种公平的体现,可以降低逆选择风险。从目前市场环境看,如果将早期甲状腺癌除外或列为轻症责任,相应重疾险的保费也会有所降低。”
一位人身险公司产品部门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重新修订重疾定义是为了重疾险更为规范,优化保障范围解释,减少理赔纠纷。”
“随着重疾经验发生率表修订的完成,将为未来重疾险的开发提供更为科学的支持。重疾经验发生率表越科学、越合理,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越有好处。”王晓波强调。
多次给付精确定价积累数据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重疾经验发生率表编制基本目标包括行业标准定义重疾病种的合计发生率表;核心重疾病种的单病种表;核心轻症病种的合计发生率表;因重疾死亡比例表。
对于上述四个项目成为重疾经验发生率表编制基本目标的原因,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朱俊生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解释称:“这些数据是重疾险定价和保险公司准备金提取最重要的参考指标。”
不仅是这些基本目标,重疾经验发生率表修订还有扩展任务。目前,越来越多的重疾险在疾病发生后不终止,如多次给付重疾、身故恢复保额等,准确评估多次给付重疾、身故恢复保额等这类责任的风险,需要编制疾病生存率表;重疾和轻症多次给付产品越来越多,第二、三次重疾或轻症的发生率估计对保险公司未来的经营情况有较大影响,在经验数据允许的前提下,进行多次重疾发生率研究,可以提供参考依据。
王晓波认为,多次给付重疾的出现与客户重疾保障需求是相匹配的,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罹患重疾不再是“世界末日”,治愈的人越来越多,但这些人群再次罹患重疾的可能性仍存在,且发生概率会大幅提高,再想要投保重疾险难度较大,所以多次给付重疾比较符合客户需要,特别是45岁以下客户。然而,由于缺少罹患重疾后再次发生重疾的经验数据,给保险公司产品开发和定价造成了一定的困扰,甚至再保公司的数据也不充足,这就需要各家保险公司先行先试,逐步积累数据,为未来精确定价奠定基础。
复旦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系主任许闲对此表示认同。3月18日,许闲对记者表示:“重疾险逐渐多样化,其中一个表现便是出现了多次给付重症、身故恢复保额、轻症多次给付等产品,这丰富了市场的产品形态。”
“但同时,这也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挑战。例如,保险公司对重症、中症和轻症的划分缺乏统一、科学的标准,尤其对多次给付可能存在精算数据不足等问题,保险公司在多次给付重疾险上的疾病分类标准采用等,容易造成定价或产品设计上的瑕疵。消费者面对复杂保险产品缺乏必要的保险知识,很难甄选出适合自己的产品。”许闲说。
此外,重疾经验发生率表修订的扩展任务还包括对行业标准定义修订前后重疾/轻症的发生率变化进行比较研究,提供发生率变化参考水平;基于经验分析结果,考虑是否分地区、渠道、产品类型(定期或终身,提前给付或额外给付)、吸烟与非吸烟人群等不同维度,进行细分编表的可行性及必要性研究;对国际市场重疾产品发展、定义修订、医疗环境及发生率变化情况进行对标研究。
王晓波指出:“在编制重疾经验发生率表时,颗粒度细化到什么程度,一方面与经验数据的多少有关,只有在每一个细分维度有充足的经验数据才可实现;另一方面与行业引导和保险公司目标市场有关。”
举例来看,A保险公司的重疾费率表区分吸烟和非吸烟人群,假设吸烟人士普遍比非吸烟人士价格高出20%;B保险公司不区分吸烟和非吸烟,费率介于A保险公司吸烟和非吸烟费率表之间;在理性人假设下,吸烟人士偏好于在B保险公司投保,非吸烟人士偏好于在A保险公司投保。最终,A保险公司的重疾客户以非吸烟人士为主,B保险公司的重疾客户以吸烟人士为主。
朱俊生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强调:“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这些精算数据越细化越好。对于消费者而言,保费定价强调公平性原则,即所付出的保费与转嫁的风险之间需要基本平衡,否则会出现交叉补贴的情况,包括不同地区投保人、不同状况投保人之间的交叉补贴。随着保险业精细化的发展,保险产品的定价将更加公允,这对保险公司和消费者是一种双赢。”
着眼未来,王晓波认为,“保险行业整体还是要鼓励创新,但创新不是拼命压低再保费率,或者保险公司自行承担保险风险,而是要找到与目标客户需求匹配的创新点。此外,还可以在产品之外创新,如健康生活方式人群增保额或降保费,与外部医疗机构或制药厂合作开展慢性病管理,将财富指数或健康生活态度纳入核保规则考虑范畴等。此外,保险公司更要防范重疾险的保险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