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污染地块信息 严格用地准入管理
日前,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联合印发《河北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联动监管程序》提出,四部门将共享污染地块信息,严格用地准入管理,合理确定污染地块的土地用途,再开发利用的地块必须符合规划用途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污染地块名录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对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暂不开发利用或者现阶段不具备修复条件的地块,各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督促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编制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方案,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划定管控区域的建议,报所在地县级政府批准后,采取设立标识、发布公告等措施,并组织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质量监测等。
严格污染地块用地准入管理。各级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过程中,应明确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必须符合规划用途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污染地块名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且未达到规划用途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不得批准选址涉及相关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文件,不得办理涉及相关地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