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科技厅日前制订出台《福建省科技创新券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办法,科技创新券补助专项资金是指省政府设立的,用于补助科技型中小企业、创客、大仪产权单位购买技术、检验检测、科研仪器设备使用、技术数据分析、设备维修、测试技术咨询等科技创新服务的专项资金。补助金额不超过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实际发生费用的50%,科技型中小企业、大仪产权单位补助额度不低于1万元不超过20万元,创客补助额度不低于1000元不超过3万元。
创新券专项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用于补助科技型中小企业、创客在研发过程中向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机构购买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检验检测、科研仪器设备使用、技术数据分析等科技创新服务的费用,大仪产权单位向相关服务机构支付的设备维修、测试技术咨询等科技创新服务费用。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是指合同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式的科技创新服务。
根据办法,创新券专项资金管理补助工作由省科技厅、财政厅统一部署与监督,设区市(含平潭、不含厦门)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服务平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每年下半年由省科技厅发布下一年度创新券专项资金申请通知。年度创新券专项资金分配到各设区市和省大仪办管理,分配到设区市的资金按财政资金转移支付的管理规定提前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