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农村基础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省政府办公厅近期印发了《关于推进全省农村金融综合服务室建设运行的实施意见》。
《意见》提出,农村金融综合服务室具有银行类业务服务、保险类业务服务、宣传普及金融知识、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等工作职能。服务室优先依托现有银行机构村级便民服务点和农村保险服务站点,对现有资源进行优化整合,原则上实行“一村一室、集中统一、综合服务”。对于居住分散、人口较少、地理毗邻的行政村,可以采取“多村一室”的建设模式,避免重复建设。银行保险机构均可以利用农村金融综合服务室平台开展相关业务,为农户提供差异化、特色化服务。
《意见》明确,农村金融综合服务室建设要因地制宜,对于设施较为完善、人员相对固定、具备一定业务量的银行保险服务网点,按照自愿、经济、优化、村民认可的原则,可就地改建;对于没有银行保险服务网点或网点条件不具备的行政村,可依托村委会建立;县市区政府要指导乡镇设立乡镇级金融服务站,至少有一名乡镇专职干部具体负责和协调本辖区行政村农村金融综合服务室的建设和运行。
《意见》强调,各市州要制定本地区农村金融综合服务室建设实施方案,督促指导县市区做好建设工作。县市区政府要承担农村金融综合服务室建设的主体责任,加大资源投入,有序有效推进。同时,要按照准公益性、政府适当补贴、市场化补充等原则,建立财政扶持、业务合作银行保险机构按劳付酬的经费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