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约束和规范各级政府举债融资行为,增强我区各级政府债务信息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近日,自治区财政厅印发了《广西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明确了政府债务信息公开主体和渠道、职责分工、公开信息以及监督保障等内容。
《实施细则》要求,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使用政府债券的部门(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开本地区、本单位的政府债务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各级监督。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主动公开政府债务限额、余额,政府债务举借和还本付息情况,政府债券安排使用情况,以及涉及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问责等内容;使用政府债券的部门(单位)应当主动公开政府债券存续期的使用情况、对应项目实施进度、运营情况等。
《实施细则》明确,各级发生可能影响使用政府债券资金的预算资金重大事项时,要及时提出补救措施,经本级政府批准后逐级向自治区财政厅报告,并由自治区财政厅公告或以适当方式告知政府债券持有人,切实保障政府债券持有人权益。
据悉,自治区财政厅将积极指导各级各部门开展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工作,加强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工作日常监督,及时纠正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增强政府债务信息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防范政府债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