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人员的红线,总有人想碰。
证监会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书显示,海通证券前投行经理朱益宇利用老婆许某媛账户在11年间交易股票34只,涉案金额近12亿元,盈利543万,最终被证监会“没一罚一”,罚没金额1086万元,被市场禁入3年。
过去2个月间,证监会共对证券从业人员开出6张罚单,均和“炒股”或“代客炒股”相关,涉及长城证券、东吴证券、国盛证券、华融证券等多家券商,共有7名从业人员被罚,罚没金额超过1370万元。被罚最重的要数华融证券基金业务总经理贺文哲,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其执业生涯将产生影响。
用老婆账户炒股11年
出生于1974年的朱益宇,在没被处罚之前是海通证券的投行经理,他的职务是海通证券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投行风险管理部经理,侧重法律方面的审核,具有律师资格。
根据公开资料:朱益宇2004年-2006年任职海通证券总裁办公室秘书;2006年-2007年任职海通证券上海投资银行部项目管理部经理;2007-2018年3月任风险控制总部投行管理部经理、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投行管理部经理。
许某媛为朱益宇配偶,“许某媛”证券账户于2006年9月8日开立于海通证券上海玉田支路营业部,下挂沪、深股东账户各一个。该证券账户对应的第三方存管银行为中国银行,于2006年9月7日开立于中国银行上海市曲阳支行,网上银行账户注册于2009年12月12日,手机号码为朱益宇手机号码。
涉案期间,朱益宇交通银行和民生银行累计转入1007.549万元,占比80.69%,许某媛转入79.90万元,占比6.40%,以ATM转账和电话银行无折存款等方式累计转入161.14万元,占比12.91%。账户的银证转账由朱益宇操作。
2011年7月至2017年3月,朱益宇分别使用3个手机下单,1个手机号为朱益宇本人手机号码,2个号码登记在许某媛名下。2007年7月至2009年8月,朱益宇通过海通证券公网IP实施交易;2012年1月至2015年9月通过家中电脑实施交易。
“许某媛”证券账户自2006年9月8日开户至2018年3月26日,累计交易股票34只,累计买入金额11.76亿元,累计卖出金额11.83亿元,账户盈利543.71万元(已扣除相关税费)。
证监会认定,朱益宇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情形。
已从券商离职,被“没一罚一”市场禁入
朱益宇申辩称:
第一,其于调查日后已将涉案账户清空,本人已从海通证券离职,应将账户运作时间相应调整并重新计算获利情况。
第二,“许某媛”证券账户由夫妻双方共同操作。
第三,账户资金部分来源于夫妻双方父母投入,获利情况应作调整。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
第一,根据朱益宇提交的新证据,证监会对违法行为持续期间的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并重新计算违法所得。
第二,据调查,朱益宇与许某媛二人均承认“许某媛”证券账户由朱益宇控制并操作,并且许某媛对股票市场的基本交易规则等不清楚。因此,证监会对共同操作账户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三,由于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资金来源,证监会对此不予采纳。
最终,证监会决定没收朱益宇违法所得543.71万元,处以543.71万元罚款,并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2个月间6名从业人员被罚
监管层近年来对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的处罚力度明显加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不能炒股仍是从业人员需严防的一道红线。
过去两个月间,除了朱益宇,还有6位从业人员被开出罚单。
原华融证券基金业务部总经理贺文哲、员工贺凯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的案件。涉案期间,涉案账户累计成交金额1.81亿元,账面亏损83.41万元,两人合计被罚款160万元。两人还被采取市场禁入的监管措施。证监会最终决定,对贺文哲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贺凯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
原东吴证券原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杭五一违规炒股9年,并由时任东吴证券苏州滨河路营业部总经理辛某文具体操作下单交易。为此,证监会决定对杭五一合计罚没118.3万元。
原长城证券从业人员王亦天、罗媛媛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证券买卖和借用家人证券账户炒股的违规行为开出罚单。两人违规炒股均未获利,分别被罚10万和6万元。
原国盛证券宝鸡营业部负责人员因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和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被处罚20万元。
券商中国记者统计,上述罚单共计罚没款项超1370万,被罚最重的要数华融证券基金业务总经理贺文哲,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其执业生涯将产生影响。
从业人员炒股争议
对于从业人员不得炒股,市场一直存在争议。正在修订的《证券法》中,曾公开的一个版本将允许证券从业人员炒股纳入讨论范围,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这仍是一道红线。
现行《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是否允许从业人员炒股,业内看法并不一致。有从业人员认为,修改证券法相关内容,需要放开对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限制,一个完全不炒股的从业人员,每天面对客户的交易问题,很难身临其境的作出解答,但要通过建立禁止内幕交易和防范利益冲突机制,规范从业人员的股票投资行为。也有从业人员表示,从业人员炒股很容易接触到内幕交易,也很难在利益面前客观中立的从业,禁止炒股是对从业人员的保护。
在目前仍无定论、没有放开从业人员炒股之前,从业人员还是应遵守证券法规定,否则得不偿失,很容易毁掉执业生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