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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后,有些人会发现自己拿到手的实际工资与合同中写的报酬并不相符,可能自己拿的并没有那么多,但也有实际拿的比合同中报酬多的情况。
那么,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与实际不符且实际报酬高于书面劳动合同报酬,一旦发生纠纷,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起来看看律师怎么说。
-案例
甲、乙、丙3人都在丁贸易公司上班,并分别签订了劳动合同,协商好的实际工资甲为15000元、乙为8000元、丙为8000元。而书面劳动合同为5000元、4000元、4000元。每月底,丁公司都会按时支付实际约定的工资,其中以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报酬支付,剩下的差额以其他第三方支付方式支付。
去年7月份,甲、乙、丙与丁公司关于解除劳动合同产生了纠纷,3人以实际发放工资为基准向丁公司所在地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支付7月份工资分别15000元、8000元、8000元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0元、16000元、16000元。
3人以同样的理由申请,最终得到的结果却不相同。甲要求丁公司支付工资15000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0元得到支持,而乙、丙各要求丁公司支付工资8000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000元只得到部分支持。
产生不同的结果,原因是什么?
-律师点评
浙江泽厚(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曾建楚律师介绍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曾建楚律师表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案中,甲某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要求丁公司出具了盖有公章的书面证据证明了实际工资为15000元,而乙、丙两人对其实际工资和书面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不同无法举证,且第三方转出账户名有变动,支付给他们的工资差额不是按月发放,他们又不认识第三方因此他们无法举证证明,而丁公司也只承认书面劳动合同确定的4000元,工资发放表也确实按每月4000元标准发,社保缴费也是按月4000元标准缴纳。乙、丙两人的8000元工资只好确认为月工资各为4000元、补偿为8000元。
“实践中,经常有企业实行这样的做法: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较低的工资标准,而在工作中发放较高的工资。”曾建楚律师说,用人单位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是想逃避法律规定的以工资为基数计算的缴纳社会保险费、计算加班费等责任。然而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
如果有发放记录等证据证明企业发放的工资与劳动合同的工资不一致,或单凭公司发放报酬记录无法证明劳动者的主张时怎么办?特别是如案例中甲、乙、丙三人的情况实际拿到工资高于书面劳动合同工资时,一旦发生纠纷,仲裁机构和法院会支持以实际工资为准。
曾建楚律师提醒,出现这种情况时,劳动者一定要在平时工作及申请仲裁前留心保留实际领取工资数额时有效合法的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