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山东济南消费者贾某某在超市购买2.02元过期食品后,向山东济南某区食药监局举报,食药监局对超市没收违法所得2.02元并罚款5万元,向贾某某支付了“案件货值金额的10%”即两毛钱作为奖励。贾某某认为奖励款少了,将区食药监局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定奖励两毛钱并无不当。贾某某上诉,1月2日,济南中院二审判决,至少奖励2000元,责令某食药监局对贾某某重新奖励。
当前,我国的食品药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制假售假现象时有发生。而执法机关囿于人力、物力、财力限制,很难做到全覆盖监管,及时查处相应的违法行为。以奖励的形式激励人们举报违法,无疑可对违法行为人起到威慑作用,让其陷入随时可能被举报、查处的风险之中。
但由于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传统思维影响,加上担心受到打击报复,一些人即便买到假冒伪劣食品,也吃哑巴亏了事,不会轻易去投诉举报。从这方面来讲,对举报者予以奖励,既是对其敢于同违法行为说不的肯定和褒扬,又是对其所承担相应风险的补偿,因此,这种奖励就不能太寒碜。食药监局奖励举报者两毛钱的依据是《济南市奖励办法》第10条第1款第1项规定,即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0%给予奖励。按说,这样的奖励金额看似并无毛病,但却忽视了该如何对货值较低的举报进行兜底奖励的问题。
其实,在兜底奖励和兜底赔偿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均有所体现,制假售假者承担假一赔三且不低于500元的赔偿,食品药品则应承担假一赔十且不低于1000元的赔偿。之所以如此,就是兼顾购买货值较少产品的消费者权益。
具体到奖励举报者领域,也应适当参照这一规定,以兜底奖励避免类似尴尬。2017年,国家食药监总局和财政部已公布实施的67号《奖励办法》就实行了兜底奖励,其中规定,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二审法院就采用了该规定,纠偏了一审法院和食药监局的不当做法,值得肯定。相关部门还是应吸取教训,以此为鉴,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妥善对待举报者乃至客观上起到威慑制假者的职业打假人,有效维护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