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天津将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新招用残疾人就业、吸纳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补贴奖励。
《天津市残疾人就业规定》近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该项规定指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招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的劳动报酬,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对合同期满的残疾人职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签合同。
用人单位还应当每年按照规定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度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规定明确,对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不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按规定列入不良征信记录,定期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如果违反本规定,采取虚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手段,骗取税收优惠待遇的,将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