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次从国家层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主体、范围、程序、职责、责任等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构成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基础制度,实实在在推进了改革举措的深化落实。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的党政机关,喜欢滥发“红头文件”。“红头文件”滥发是个普遍现象,最大的原因在于看上去“高大上”,显得庄严、权威。但“红头文件”的滥发,必然导致与法规、上位法的冲突,减损公民、法人的权利或增加公民、法人的义务。
因此,以强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为突破口,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范围、主体、程序、时限、形式、内容、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等,旨在防止行政机关自设权力。一方面,确立普遍审查机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所有规范性文件草案都必须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不仅审查文件的制定权限、制定依据和具体内容是否合法,而且审查文件的制定程序是否合规。既审查文件的合法性,又审查其必要性、可行性,凡未经审查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决策。另一方面,确立透明审查机制。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积极拓展参与渠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同时推行规范化审查,通过建立完善规范性文件审查专家库,依托政府法律顾问或邀请相关专家参与,不断提升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能力和水平。
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有利于规范政府行为。一方面,督促政府制定“红头文件”更加严谨。多了备案审查这个环节,使政府部门在制定文件时,首先必须考虑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其次要考虑文件的必要性以及文件实施后的积极效果,将这方方面面的因素考虑周全,才能保证“红头文件”的效率不打折扣。另一方面,督促政府行为更加规范。有了备案审查这个环节,政府的行为就不会有恃无恐,就会有所节制,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应该说,规范性文件审查是一项非常严肃、涉及面广、技术性强的监督活动。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内涵和外延,是顺利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