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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增持计划频“爽约” 市场人士:严打开空头支票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2019-01-09 14:10:35  来源:中国网财经

  赵薇哥哥增持不兑现反而减持 引发深交所关注

  1月4日,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对于唐德影视的关注函,要求就增持计划无法按照原定期限完成增持的具体原因。

  此前的2018年7月2日,唐德影视披露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吴宏亮以及董事赵健(赵薇的哥哥)等人拟在未来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1亿元,并承诺在增持期间及在增持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去年12月13日,公司则披露了高管增持延期公告,称因增持人尚未能实施增持计划,拟将增持期限延长至2019年4月30日。

  而作为原本承诺增持人之一的赵健在去年12月24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唐德影视股份约12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0%。

  深交所要求唐德影视方面说明增持人7月2日首次披露增持计划时,是否就增持资金来源及增持计划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的分析和论证。同时要求明确各增持人的具体增持计划,并结合增持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质押或冻结情况、后续增持资金来源等,说明能否按期履行完毕。值得留意的是,深交所要求说明增持人之一赵健减持公司股份的原因,是否违反了其做出的承诺,是否存在通过披露增持计划炒作股价情形。

  值得留意的是,减持唐德影视,赵健并非“独一份”。就在去年赵健减持的当天,赵健前妻陈蓉也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唐德影视约479.9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999%。

  二人同一天减持,让不少人再度关注赵健的婚姻状况。2017年10月,赵健与陈蓉因婚姻关系解除而进行财产分割,陈蓉分割后持有公司1921.32万股,占总股本比例为4.81%,赵健持有1280.8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彼时,就有传闻指二人此举或为应对监管减持新规,通过离婚把持股比例精准降至5%以下。

  上市公司增持计划频变卦

  事实上,上市公司重要股东的增持承诺不履行的情况屡屡发生。

  2018年12月份至今,已有近20家上市公司重要股东变更或者延期增持计划,更有上市公司因增持承诺完成不足3成受到监管关注。“空头支票”飞舞的情况已经引起了市场和监管的重视。12月以来,已经有多家上市公司重要股东因未履行增持承诺而收到交易所监管函。

  1月8日,上市公司纳川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变更。

  公告显示,纳川股份实际控制人陈志江早在2018年8月2日就披露了增持计划,拟自2018年8月1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不高于人民币1亿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然而,至今陈志江尚未增持股份。在1月8日的公告中,纳川股份解释称,公司自披露上述增持事项后,增持主体积极推进筹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及筹措资金等工作,由于金融市场环境变化、融资渠道受限等原因,加上控股股东质押率较高,增持资金筹措难度加大,增持计划的实施遇到困难,预计无法在原定增持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新的增持计划改为自2019年8月1日起6个月内实施,其他内容不变,相较原计划延期1年。

  无独有偶,1月8日,雪莱特发公告称,公司股东陈建顺因资金紧张,决定终止此前的增持公司股票不低于1000万元的承诺;而就在去年12月,雪莱特的实控人也对此前维持公司控制权的承诺进行了变更。

  据不完全统计,2018年12月至今,已有将近20家上市公司重要股东增持计划变更或延期。与此同时,一边增持违约一边大举减持套现的情况也有发生。

  加强事后监管

  据中国证券报,“空头支票”飞舞的情况已引起市场和监管的重视。已经有多家上市公司重要股东因未履行增持承诺而收到交易所监管函。

  一位接近监管的券商人士表示,大额的增持承诺对市场有重要影响,监管早已对相关事情有所关注。在增持承诺高发的2018年的二、三季度,交易所曾经对多家上市公司的增持承诺提出问询,问询重点包括资金来源、增持金额等问题。

  该券商人士同时表示,由于股东发出增持承诺是市场自主行为,只要符合信披要求监管就不宜过度干预,只能到增持承诺落空后才能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因此投资者对于一起股东的增持承诺要自信甄别,谨防最后希望落空。

  在增持承诺违约增加的情况下,一些市场人士也表示,加强事后监管变得更有必要。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峰表示,对于没有兑现增持承诺的,应区分具体的违约原因,并加强监管。如果未能实现增持承诺本身是由于经济状况发生恶化等客观实际原因,且在承诺增持当时不存在这些情况,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增持方在承诺时也应提示如果发生极端情况不能增持的风险以及对策等。如果增持承诺发布后,增持承诺方没有任何可被市场接受的合理理由而违约,可能会涉嫌误导性陈述甚至还可能涉嫌操纵市场,这属于证券市场欺诈行为。

  “但当前证券法界定不够严格,没有将违背承诺的行为界定为证券欺诈并规定其行政及民事责任。包括承诺增持在内的各种市场主体的承诺,都是证券市场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依据,容易对投资决策产生误导。承诺信息同其他强制信披具有同等法律属性,故在法律责任上也应视同信披违规或操纵市场来认定法律责任,建议在新版证券法修订过程中重点关注,堵住法律漏洞,充分保护投资者权益。”许峰表示。

  江涛认为,对于增持承诺落空监管政策上建议分层处罚,情节较轻者限期完成原定承诺,并给予一定金额的罚款;情节较重者,则加重罚款力度,过于恶劣的可直接列为失信人。

  “至于如何界定情节的轻重,主要通过到期时的完成率及当初增持的比例来界定,原则上到期完成度高的、增持比例不大的列为情节较轻的范畴,到期完成度低且当初承诺增持比例大的列为情节严重。”江涛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