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秉文,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研究领域主要为福利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比较、社保基金投资和企业年金等。
税务部门征缴社保费前景分析系列共有三篇文章,对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的冲击及其连锁改革政策进行了全面分析。第三篇政策建议详见明日推送,敬请关注。
全国政协委员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
郑秉文
在改革开放40周年之际,中央公布了《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决定将五项社会保险费全部转由税务部门征收。今年7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要求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城镇企业职工五项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本文的研究不包括城乡居保和新农合)。一个月来,媒体连连对税务征缴社保费和企业将要面临的负担进行分析报道,吸引了众多眼球。
目前征缴现状:税务征缴
为啥引起社会强烈反响?
本来,税务部门参与社保费的征缴已有十几年的历史。以2016年的情况为例,从34个省份(包括计划单列市等)的分布来看,税务部门征缴的有19个,社保部门征缴的15个;在税务部门征收的省份中,基本养老保险费是完全由税务部门征收的,但个别城市的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主个体工商户则留给了社保部门来征收。从征缴数量来看,税务部门与社保部门的征缴大约各占一半,但税务部门征收额略少于社保部门。以2013年为例,社保部门征收企业养老保险费9167亿元,占全国征缴收入的53.8%;税务部门征收企业养老保险费7883亿元,占全国征缴收入的46.2%。
那么,为什么在这个时点上税务征收突然引发企业恐慌和媒体的关注呢?原因主要有三:一是此次征缴体制变动是国务院机构改革的结果,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目的是“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在企业看来,这就提高了社保费的征收力度,甚至将之视为某种“税”的性质;二是税务部门更加了解企业的工资发放总额等财务情况,社保费的征缴基数和额度将会由此“自动生成”,逃费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了,而以往虽然有一半省份也是由税务征缴,但那属于“代劳”,缴费事务仍由社保部门负责统管,缴费基数与缴费额度的核定由社保部门执行,但现在不同了,税务部门相当于“全责征缴”,这标志着社保部门负责征缴的“分征”体制正式退出历史舞台,由税务部门“代征”的征缴体制正式建立;三是近来追缴社保费的消息不断披露,江苏常州对某企业欠缴10年的社保费进行追缴,黑龙江、安徽、河南、湖北、四川等开始追缴以往的社保费。上述三个原因是导致近来社会和企业对征缴体制改革密切关注的主要原因,因为大部分企业认为,这必将加重企业的成本,企业的“冬天”已经来临,甚至,有些企业已经开始裁员。
制度可持续性:社保费
每年到底减收多少?
“代征”体制的本质是社会保险费收支两条线,提高社会保险规模的趋势是必然的,因为在“分征”体制下,税务部门既是纳税人的服务部门,也是税收执法的执法部门,具有法律的强制力,它只须照章办事,依法征缴,仅凭单方意志即可实施。那么,税务部门征缴能带来多大的社保费增幅?这首先要看现在社保制度的实际征缴额与理论值之间的“差”是多少。这几天有两家金融机构的投研部门分别发布了各自的研究报告,其中,一个研究报告对2017年的测算结果认为,五险基金在缴费基数规范化之后可增加社保征缴收入7000亿元,另一家的研究报告认为,2017年五险基金收入差额将近2万亿元,即增收规模2万亿元。
那么,目前每年到底社会保险费少收入多少呢?两年前在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征求意见会上我发言时就给出测算结果,仅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这一项,每年至少减少收入1/3,那天我以2013年为例做了测算。2013年国有单位平均工资是52657元,城镇集体单位38905元,当年的缴费人数是2.41亿;考虑到自雇者参保的因素,这里将当年的平均工资基数“拉低”设定为40000元,这样,费基就应是9.64万亿元,缴费收入应为2.7万亿元,但当年真实的“正常缴费收入”仅为16761亿元,这就说明2013年至少有1/3没有收上来。那天我还以2013年北京市的征收情况予以对比,推算的结果与全国的情况差不多:根据官方统计,2013年北京养老保险征缴收入1131.14亿元,参保缴费人数1091.30万人,人均缴费10365.07元;当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70516.5元(其中,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93006元,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48027元),即每个参保人平均缴费率仅为14.70%,比28%的法定费率将近少了一半。同样考虑到自雇者缴费率低于28%,由此推算,北京市养老保险收入至少也有1/3没收上来。
今天回过头来测算2017年,在考虑到私营单位工资低于非私营单位的因素之后,当年的费基至少应是18万亿元,但当年的实际征缴收入只有3.34万亿元,而应缴应收的数额至少应为5.00万亿元,即2017年少收了1.70万亿元,意味着2017年至少也少收了1/3。这两个年度的测算均考虑到了全国参保人的工资水平(私营经济)、参保人结构(大约有1/4的缴费者是灵活就业人员,只缴纳20%)等其他所有因素,测算结果相差无几。经过推算,1998年以来每年均少收入1/3,10年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少收入总计约12万亿元。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从1997年制度统一之日起就离不开财政补贴,从1998年转移支付的24亿元,到2017年的8004亿元,20年总共补贴了4.1万亿元,而目前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只有4.4万亿元,说明目前的存量基本都是财政补贴转换而来的。如果没有财政介入,3000亿元的结余只够支付一个月的。从统一制度算起,养老保险只有暂短的20年历史就离不开财政补贴,这在世界各国是十分罕见的,相较之下,美国1935年、加拿大1966年建立的制度,至今未曾有一块钱的财政介入。对财政补贴的原因,几乎所有学界和官方人士都将其解释为政府没有支付“转型成本”的结果,这个解释显然是错误的。理论上讲,中国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需要支付两个“转型成本”:一是建立个人账户需要转型成本,但事实上绝大部分账户都是空的,“转型成本”已经“省却”;二是制度从建立之日起就将当时已经退休的“老人”负担起来,支付给他们的养老金也是转型成本,但事实上,这个转型成本已经由工作一代的参保人通过支付很高的费率予以解决。就是说,两个转型成本里,一个是由于制度目标没有实现而已经“省却”,一个是由当代参保人“替”政府支付了。这个判断的佐证有两个:一个是从制度建立那天起,缴费率就是28%,而在不负责支付已退休者养老金的制度里,其缴费率曲线是一条从很低费率起步逐渐向右上方延伸的达30年左右的漫长曲线。另一个佐证是1997年统一制度至今已有21年,考虑到当时退休年龄较早,估计再有10年左右,这代人由于自然规律的原因就会全部退出这个制度,但可以确信的是,如果制度不改革,届时财政补贴还是离不开的。因此,将4.1万亿元的财政补贴视为政府对转型成本的支付,这个判断是错误的。
基于上述分析,养老保险可持续性的主要威胁是制度收入能力很差,每年大约有1/3缴费没征收上来,这是问题的关键。此外,还有一个基金流失的估算办法,即根据目前的替代率与赡养率的参数来推算“实际缴费率”,其结果是目前的“实际缴费率”只相当于15.3%(缴费率=替代率×赡养率,15.3%=45%×34%),大大低于28%法定费率,这说明之前每年减收社保费大约1/3的判断是十分保守的,每年应收未收的缴费数额很可能接近1/2。
“基数之痛”:社会保险费
减收的主要原因在哪里?
为什么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收入值与合规缴费的理论值差距这么大?主要原因有三:
一是个别沿海发达省份的雇主缴费比例从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定费率20%来征缴。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法定费率是个人缴纳相当于个人工资的8%,雇主缴纳20%。但由于发达省份吸纳了大量的外来务工人员,导致其制度赡养率大大低于其他地区,比如,广东省只有10.2%(10人养1人),全国平均是34.9%(3人养1人),浙江的制度赡养率是17%,而黑龙江则高达72.8%(1.4人养1人)。赡养率低的省份如果按法定费率征收,必将基金积累骤增。为此,广东等省份雇主缴费率从未按法定费率征缴,2010年规定将费率高于16%的降低为16%,低于12%的调整为12%,2011年将费率高于15%的调整为15%,低于13%的调整为13%;浙江省2009~2012年将养老保险费率从20%下调至14%。从局部看,广东和浙江等发达省份降低费率的做法是理性的,因为投资体制没有建立起来,存银行利率只有2%~3%,收缴的基金越多,储备规模越大,贬值就越多,且不利于招商引资。但从全国的范围来看,这就必然减少制度的收入规模。以2017年为例,全国范围由于降低费率导致的“流失”基金应该超过百亿元;过去的10年里由于降低费率导致收入减少的估算值应接近千亿元。
二是“断保”人数逐年增加。10年前的遵缴率大约90%(即实际缴费人数占登记参保人数比例),而最近几年逐渐降到了80%,就是说,每5个参保人就有1人不缴费。导致“断保”的原因较多,比如,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企业效益不好等。但是实地调研结果显示,很多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年限到了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就自动停止缴费了,1997年制度统一至今,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人数逐年增加,这是导致断保人数逐年增加的原因之一。以2017年为例,全国断保人数将近5500万人,断保金额达5300亿元。在过去10年里,断保导致的收入流失高达2.6万亿元。
三是缴费基数严重不实,这是导致减少制度收入的主要来源和主要原因。由于基数问题较为复杂,下面予以详述。缴费基数各地执行的政策存在较大差距,是养老保险基金减少的主要因素。这里主要分析的是雇主缴费基数严重不实存在的几个“痛点”。
“基数之痛”一是缴费基数的确定在政策规定上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执行过程中也存在较大差异性。2006年发布的关于缴费基数的文件依然生效,它规定参保单位缴费的基数既可以是职工工资总额,也可以是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总额基数之和,可以二选一,但在全部省区市范围内应统一为一种核定办法。而2011年生效的《社会保险法》则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于是,在具体执行中,各地与各用人单位对基数的确定在理解上、执行上都存在较大差异性。尤其是,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是一个标准,而雇主缴费基数是另一个标准,雇主均按照有利于本单位实际情况的标准来选择执行。
“基数之痛”二是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十分复杂,在具体执行中存在一定困难。2006年关于缴费基数的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直接支付该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和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等,他们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该文件据此给出的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为8大类(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31条、177项目列举,可谓细致至极,例如,包括洗理卫生费、房改补贴、护士护龄补贴、体育运动员补贴、下属单位给本单位职工发放的现金或实物、车队承包费归己部分等。对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归纳为17大类,列举项目多达30多种,例如,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出差补助和误餐补助、工作服和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计划生育补贴等。该文对工资总额计算口径、缴费基数具体项目和不列入缴费基数项目的描述篇幅字数将近4500字。如此繁杂的列举在具体执行中必将遇到较多困难,例如,聘用和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计入工资总额必将抬高企业成本,而这些群体是无须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再如,十多年后的今天又产生了一些新的就业形态,“列举法”难以穷尽可以列入与可以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清单,这必将为企业的道德风险留下较大的争议和博弈空间。
“基数之痛”三是有些地区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低于国家有关规定,甚至低于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缴费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这个缴费基数的上下限符合国际惯例,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保险的公平性。但为了减少企业负担,很多地区的缴费下限都低于60%。由于各地差异很大,本文以北京市为例予以分析。北京市公布的2018年使用的上年社平工资是8467元/月,101604元/年,其中,养老和失业保险的基数下限设定的是40%即3387元/月,而工伤、医疗和生育保险设定的是60%即5080元/月;由此,雇主的养老保险缴费金额上限是4826.19元/月,而下限只有643.53元/月(19%/月)。其实,即使40%的缴费基数下限也是近10年来的事情,2007年4月之前,北京市养老保险缴费下限始终低于40%。例如,1998年7月至2007年3月,最高年份的缴费基数下限只有31.5%,最低的年份是21.2%,平均大约只有25%。
“基数之痛”四是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档次数量多于医疗保险,可操作空间较大。以北京市为例,养老保险有3个档次可供选择,它们分别是社平工资的100%、60%和40%,而医疗的缴费基数只有1个即社平工资的70%,缴费比例是7%。于是,养老保险的基数“弹性”和“可操作空间”大于医疗保险,其实,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本来就已经“打折”了,但养老保险的基数比医疗还要低。本来,缴费基数下限是为低收入者设定的,比如,对城镇职工来讲,某企业新入职员工的工资是3000元/月,低于40%的社平工资3387元/月,但其养老保险也须按3387元/月来缴纳。对于广大的介于社平工资40%至300%即3387元/月至25401元/的职工来讲,按规定则应根据其个人实际工资水平作为基数来缴纳,但是,除大部分国有企业之外,绝大部分企业则通过种种方式选择了缴费的最低档,大大低于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对灵活就业人员来讲,由于其真实的工资收入难以“考证”,绝大多数人也选择了最低缴费档,比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低了30%。
“基数之痛”五是基数每年上调导致产生社会抱怨和抵触情绪。这里还以北京市为例。2008年4月以来,北京市公布的社平工资年均增长率大约接近9%,10年增长了1.5倍。据其他主要城市公布的数据来看,全国的社平工资增长率差不多。近些年来,每年7月份在上调社平工资和社保缴费基数时都导致产生社会抱怨和抵触情绪,个别地区甚至出现群体性事件。这是因为,由于发展不均衡,省份和地区之间、群体之间、行业之间的工资增长率肯定有快有慢,有的没有增长,甚至有的很可能还略有降低,情况千差万别,全社会不可能像计划经济那样统一上调工资,工资增长分布肯定存在不均衡,对那些参保人工资没有上涨的群体,他们“被平均”了,“拖了全社会的后腿”。于是,他们对社平工资和缴费基数的上调存在一定情绪,尤其对经营状况面临巨大压力的私营企业主来说,上调基数意味着增加企业成本,只有在基数上“想办法”降下来才能“抵消”来自基数上调的压力。本来,上调基数是现收现付制养老保险的一个基本规则,发达国家无一不是每年上调缴费基数,但在中国,由于缴费率太高,企业在缴费基数上发生道德风险就成为降低成本的主要做法。
上述分析显示,养老保险在五险缴费中占大头,2018年北京市雇主五险的缴费比例是30.8%(养老19%,医疗10%,失业0.80%,工伤0.20%,生育0.80%),于是,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就自然成为企业发生道德风险的主要目标,成为养老保险基金减收的主要根源。据日前某“白皮书”披露的数据,缴费基数合规的企业仅占全部参保企业的24.1%。这说明绝大多数企业都在基数上“做文章”。
从社会保险费征缴现状可看到,中国社保制度存在两个“制度顽疾”,这是任何其他国家社保制度所不存在的。
养老保险是交易型制度
而非法治型制度
中国社保制度是“交易型”制度,而不是西方式的“法治型”制度。由于法制环境和制度设计等许多原因,4个层次的博弈现象诱发的“交易行为”渗透在制度的方方面面。
一是部门之间的博弈激烈,在征缴主体上的“交易”甚至导致立法陷入窘境。自上世纪90年代初社保制度试点之日起,各地就可以“自选”征缴主体,或是税务部门,或是社保部门,有些省份随着分管主要领导的偏好还可时常发生变更,这个交易性的制度在1999年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中遇到冲突,最终无解,双重征缴体制被固定下来,规定由各省自选;在后来起草的《社会保险法》过程中这个窘境依然存在并异常明显,最终只得笼统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把难题留给了国务院。这个“双重征缴”体制沿袭至今才画上句号。
二是地方与中央的博弈几乎无处不在,制度性交易成本较大。由于统筹层次主要以市县为主,全国有上千个统筹单位,他们的经济发展水平、工资水平和制度赡养率等存在较大差别,导致其基金可持续性存在较大差别,因此,在县市与省里、省里与中央存在着纵向的多层级博弈,在费基、费率的确定、调整待遇的财政补贴等许多方面存在着“讨价还价”现象,甚至在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参与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受托投资运营等过程中,各省均采取自愿报名的“交易型”方式。
三是企业与政府存在较大的博弈空间,企业为控制成本不得不“跑部”与主管部门进行“交易”。企业以多种“特殊情况”为由在工资总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等方面寻求空间申请优惠政策,有些企业为降低社保成本制造两套台账。据报道,有些省份的经济开发区或特区甚至为外商企业申请社保缴费的“豁免期”。
四是参保人与社保制度进行交易的行为渗透在方方面面,从新农保(目前是城乡居保)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职工参保人到灵活就业者,每个群体都在与制度进行博弈或发生交易。例如,原新农保提供5个缴费档次,90%的参保人选择的是100元/年的最低档;目前的城乡居保提供多达十几个档,大多数选的是低档;企业职工几乎很少有人合规缴费;对大部分灵活就业人员来说,其“自愿性质”的制度设计,“交易行为”就更为明显,他们大多数选择最低缴费基数,并在达到15年最低缴费年限就停止缴费,进入漫长的退休金“等待期”。
追根寻源,养老保险的“交易行为”之所以与社保制度相伴相生,是因为制度设计激励性较差,当期缴费与未来权益的联系松散,参保人对未来养老金没有明确的预期。养老保险作为权益型制度,不同于医疗等其他保险制度可以当期受益,多缴多得的激励相容机制没有建立起来,参保职工和参保单位均将其视为“大锅饭”。在这样的制度设计下,作为理性人,参保人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唯一做法就是成本最小化,按最低限缴费。于是,就形成了制度性的“全民交易”:
——“交易”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本地区、本部门、本人的缴费数额,具有明显地方保护色彩并被视为“天经地义”,旨在保护地方和调动企业积极性,满足招商引资的需要;
——“交易”的行为主要发生在上下级政府之间、横向各个部门之间、职工与单位之间、职工与单位联合起来共同与政府进行“交易”。于是,职工、单位和各级政府的“三重道德风险”行为相互交织,病态的制度运行成为常态;
——“交易”的性质是“道德风险”的结果,猖獗的“道德风险”充斥社保制度的各个环节,全民皆为“搭便车者”,严重败坏了社保制度的生态环境,少缴费和低基数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很多地区都是由政府发布文件确定并得到上级政府的批准或默许;
“交易”的结果是“搭便车”心理和现象普遍存在,“道德风险”导致“逆向选择”,导致企业的实际费率与法定费率出现严重偏离,制度每年少收入1/3成为一种“自然状态”,养老保险最终成为“公地悲剧”。
为啥养老保险实际费率
严重偏离“法定费率”?
中国养老保险存在两个费率,一个是政策规定的“法定费率”即28%的缴费比例,一个是现实中使用的“实际费率”。“法定费率”在“名义上”很高,但全国范围内从未合规缴纳,名义费率自制度建立之日起就被束之高阁,而实际费率占真实工资的比例很低。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前的2015年1月北京市为例,五险缴费比例合计为43.2%,住房公积金24%,企业年金9%,总计高达76.2%(+3元),其中,雇主缴费总计49.7%,职工缴费26.5%(+3元)。这里尤以28%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为最,在世界各国中名列前茅。
但是,正如拉弗曲线所揭示的,高费率未必能带来高收入。在合意的临界点之内,费率越高会带来越多的制度收入,但超过临界点,为控制成本,企业主不是裁员就是逃费,于是,拉弗曲线出现拐点,制度收入开始下降。这是“正常”情况下市场行为的制度收入与缴费比例的关系,这条曲线成“抛物线”状,就是说,当费率超过“临界点”时,企业将采取裁员减产的办法降低企业成本,甚至最终关门停产。但是,在“交易型”社保制度下,当道德风险致使逃费已成为很普遍时,不逃费的企业主发现自己已经吃亏,就必然出现相互攀比现象,变相缩小费基和降低费率致使制度的征缴收入出现断崖式下跌。于是我们就得到了2个拉弗曲线图,与“正常”的拉弗曲线相比,“交易型”制度下的曲线受到道德风险的扭曲,“抛物线”出现了“断崖”,这就是养老保险费在征缴过程中流失的那个部分。出现这个“断崖”就是因为“道德风险”和“制度交易”的结果。这是中国社保制度长期以来存在的一个“特色”。
变形的拉弗曲线告诉我们,“交易型”社保制度必然存在两个“费率”。虽然法定的“名义费率”很高,但它只在研究中和国际比较时具有一定的“学术意义”,比如,在与北美和欧洲发达国家进行比较时可以看到,中国养老保险缴费率名列前茅,但在“现实世界”里,中国的实际费率并没有那么高,这是公开的,也是“秘密”的,这次征缴体制改革之所以导致出现企业恐慌,其根本原因就在这里。当然了,这里不包括那些合规缴费的国企。
税务部门征收:
社会保险费能增收多少?
就社保制度改革而言,社保部门交由税务部门征缴是一次重大体制改革,它果断地一改持续近30年来的“双重主体征缴”的乱象,敢于“碰硬”,打破了1999年通过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和2010年通过的《社会保险法》两次“绕道走”的僵局,是一次制度进步;就社保制度建设来说,社保部门交由税务部门征缴的结果有利有弊,这是另外一个话题,说来话长,与本文无关,不予赘述;就社保基金征缴来看,社保部门交由税务部门全权负责将有可能提高征缴规模,这是确定无疑的,因为与社保部门相比,税务部门有“法定能力”对“交易型”制度的乱象进行校正,直至最终消灭一切“交易行为”,并且,具备“法定手段”促使“实际费率”逐渐逼近“名义费率”,甚至最终使之合二为一。换言之,中国社保制度“交易性质的特征”和“双重费率的特征”这两个“顽症”有可能得以极大改变,社保费尤其是养老保险费将大幅增收,在缴费和征收的环节上将逐步走向“法治型制度”。
在社保制度转型之际,在面对众多企业忧虑的关键时刻,税务部门须考虑或回答两个问题:一个问题是税务部门全责负责征收之后,“流失”的社保费能有多大幅度的增收?一个问题是面对企业即将激增的成本负担应如何权衡和处理社保费增收与中央三年来反复提出的降低实体经济成本、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关系?社保部门须考虑或回答的问题也有两个:一个问题是增收上来的天量基金应如何处置、如何保持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一个问题是如何利用社保费征收的机遇深化社保制度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制度的激励性并使之长效化?下文将逐一探讨这几个问题。
我们先探讨第一个问题,税务部门全责征收社保费之后能增收多少社保费、能带来其他什么改变?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可以确定的是,税务部门不可能把前文所述每年应收未收的1/3的“流失”基金全部征收上来。
一是先看个别发达省份由于降低法定费率而“流失”的基金是否能足额征缴到位。早在2017年6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文件规定: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凡是高于全省统一比例的,按照全省统一比例执行;低于全省统一比例的,原则上用3年时间逐步过渡至全省统一比例,待国家明确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后,再逐步统一到全国要求。2018年8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再次发布文件明确规定: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4%的按14%执行。广东省在一年多时间里连发两个文件,意味深长。但可以这样判断,作为执行部门的税务机关对个别省份降低的费率能否令其提高到国家法定费率20%的水平,这是一个问号,因为这已经属于“政治经济学”的范畴,超出了税务部门的执行范畴。
二是再看全国范围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中小微企业雇员由于大规模“断保”导致的“流失”基金是否能予以解决。与社保部门相比,税务部门的征缴优势在于其对正规部门具有“精准征缴”的能力,对非正规部门则很可能无能为力,因为汪洋大海般的灵活就业人员与中小微企业的参保行为属于典型的“市场交易”性质,尤其对“断保”的灵活就业群体来说,税务部门似爱莫能助。至于对大约1亿人左右的未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群体来说,他们主要来自新经济就业群体、灵活就业群体、农民工就业群体(下简称“三个群体”),如何将他们纳入养老保险制度并实施有效缴费,这属于扩大覆盖面的工作,是社保部门负责的工作范畴,只有对制度结构进行改革、提高制度的可及性和激励性才能有所作为,税务部门处于次要的配合地位。
三是最后看全国各地由于缴费基数不实导致的基金流失是否有可能彻底解决。这是每年导致基金征缴收入“流失”的大头,但解决起来也较为复杂,税务部门难有条件“一统天下”,将全国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完全“坐实”。目前缴费基数不实现象主要发生在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发生在地方政府的身上,他们以发文形式将单位缴费基数下限人为地“拉低”,低于国家规定的社平工资60%以下。这些省份的这些做法在局部讲是有一定道理的,它涉及到整体社保制度改革的政策配套问题,解决起来存在一些困难。例如,2017年广东省规定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依据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值的60%来确定,这就意味着低于国家的相关规定;再如,2017年广东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仅为20%,这就大大低于国家的相关规定。第二个层面发生在职工个人身上,在正规部门里,绝大部分非公经济主体的职工个人缴费8%的工资基数都是瞒报不实的,他们没有按照个人真实工资水平作为基数进行缴费,但绝大部分企业雇主对其或是睁眼闭眼,或是合谋与之,尤其对那些广大的经济效益不好的中小微企业和服务行业来说,大部分为现金交易,雇员的劳动关系模糊,雇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本来就不高,基本在当地社平工资附近上下浮动,既存在一定的测算难度,也涉及到基层群众的疾苦和社会稳定,且“道德风险”的“识别成本”和“征缴成本”都很高,情况较为复杂。第三个层面发生在企业主身上,且主要发生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和“规模以上商业企业主”的身上,他们是正规部门的主力军,具有较为完备的报税系统和稳定的银行财务往来,税务部门对这部分企业“坐实”缴费基数,无论是单位缴费部分,还是职工个人缴费部分,都有优势,可操作性较强,且“道德风险”的“识别成本”和“征缴成本”都不高,只要将其每月的报税资料与工资进行对比,真实的缴费工资便会立即显现。所以,真正对此次征缴体制改革产生恐慌的也是这部分企业主。
综上,税务部门负责全责征缴之后将面临四种不同情况:一是有些社保费在短期内依然难以征收上来,需要时日进行高层协调和相应地配套政策出台,这主要是指地方政府以发布文件的形式降低费率和缴费基数下限导致的应收未收的缴费收入;二是有些社保费即使在长期内也收不上来,这主要是指规模庞大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中小微企业雇员“断保”导致“流失”的基金收入,税务部门对此力不从心;三是有些情况存在一定的征收困难,这是主要指效益不好和工资收入水平低的企业雇员个人8%的养老保险费,他们的缴费基数“坐实”之后将有可能明显减少当期工资收入,影响他们的生活,因为这部分群体工资的边际效用较高。这部分企业的单位缴费也在生存的“临界点”上,边际成本非常敏感,略有提高便会涉及到企业的生死存亡;四是有些缴费流失完全可以征收上来,主要是指规模以上企业商业的单位缴费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他们的基数可以完全“坐实”,这是税务负责征缴之后可以明显大幅增收的主要来源,因为这些企业拥有完备的报税系统和持续的银行往来,税务部门只要将其与基数进行比对即可“坐实”他们的真实工资。重要的是,这部分企业在“坐实”基数之后压缩了企业利润空间,甚至威胁到一些企业的生存问题。
因此,税务部门负责征缴之后应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态度和对策:对第一、二种情况需政策面的协调;对第三种情况需要对裁员压力、就业压力、舆论压力和社会稳定等各种压力进行权衡,尤其在中美贸易摩擦日益加剧的背景下,应谨慎从事,寻求“临界点”;对第四种情况需多做政策解释并提供政策预期。
从前文对全国养老保险费征缴的违规减收量化来看,剔除各种因素之后,保守估算的结果是,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带来的增收规模应略小于年度基金收入流失规模的理论值,即大约应在年度增收的1/4至1/3的某个区间。以2017年为例,税务征缴导致的增收规模应在1.25万亿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