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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发布信息服务专项资金项目库投资指南 支持大数据等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2018-09-19 15:25:26  来源:中国网财经

  据青海省经信委网站消息,青海省发布2019年青海省信息服务专项资金项目库投资指南有关事项的通知。支持重点包括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大数据应用项目、电子信息制造项目以及软件研发及信息技术服务项目。信息服务专项支持方式为后补助、贷款贴息。后补助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上限不超过500万元。贷款贴息项目,须提供银行等金融部门出具的贷款证明,年贴息率不高于贷款总额的5%,贴息年限不超过2年,累计贴息额度不高于1000万元。

  通知如下: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关于2019年青海省信息服务专项资金

    项目库投资指南的通知

  各市(州)经信委(工信委)、财政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实施意见》(青政〔2018〕41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持续释放内需潜力的实施意见》(青政〔2018〕29号),以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动我省工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培育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根据《青海省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建字〔2018〕6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和工作重点,现就2019年青海省信息服务专项资金项目库投资指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重点支持工业园区和企业光纤网络改造升级项目,工业云、工业大数据、工业互联网“双创”等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及应用实施项目,新一代信息技术在行业中的应用示范及传统产业信息系统改造升级项目,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建设及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项目,面向工业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需求的软件开发(含二次开发)及应用项目,工业互联网信息网络安全软件研发及应用实施项目。

  (二)大数据应用项目。重点支持大数据产品研发项目,大数据与云计算、互联网等技术融合发展项目,重点行业及领域大数据应用项目,综合型大数据平台建设及应用项目,大数据产业集聚区创建及数据备份、集聚和开发项目。

  (三)电子信息制造项目。重点支持晶体硅材料、半导体材料、新型储能电池材料、电子元器件、面向行业应用的电子产品、可穿戴智能电子产品等电子信息制造产业链延伸项目、补链项目、高端产业项目、改造升级项目。

  (四)软件研发及信息技术服务项目。重点支持软件与各行业领域融合应用及服务项目,基于软件应用的行业解决方案和集成应用平台建设项目,信息消费扩大升级项目,少数民族语言软件、智能语音技术研发等项目。

    二、支持方式

  根据《青海省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建字〔2018〕630号)规定,信息服务专项支持方式为后补助、贷款贴息。后补助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上限不超过500万元。贷款贴息项目,须提供银行等金融部门出具的贷款证明,年贴息率不高于贷款总额的5%,贴息年限不超过2年,累计贴息额度不高于10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

  1.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青海省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2.项目申报单位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有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良好的业绩和社会信用。

  3.项目申报单位具备保障项目实施的有关条件。

  4.鼓励产学研用联合申报,项目申报单位须为项目建设单位。

  5.对国家级和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优秀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及示范企业同等条件下给予重点支持;对纳入全省两化融合、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子信息制造统计分析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二)申报项目

  1.申报的项目须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和信息服务专项支持方向。

  2.申报的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示范推广价值,并对促进产业链上下游对接和产学研用协调发展发挥积极地促进作用。

  3.申报项目的人员、资金、技术、设备、厂房等生产要素均已落实且已经实施。项目须在2年内(即2020年12月31日前)竣工完成。

  4.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项项目。已获得信息服务专项资金支持尚未竣工或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再次申报。

    四、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包括:项目申报材料封面、项目申报表、专项资金申请报告、附件材料四部分,详见附件。

    五、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根据省财政厅有关规定,2019年青海省信息服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以本通知为准,不再另发通知。

  (二)项目申报单位须按照属地化原则,向注册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报材料。中央驻青企业、省属出资企业等省级项目单位可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申报。

  (三)各市(州)、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本地区(本园区)项目申报工作,并根据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行性的初审情况,在项目申请表(附件2)“有关主管部门初审意见”中填写推荐意见、加盖公章。

  (四)各市(州)、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务必于2018年9月30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纸质文档(一式两份)行文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同时,将电子文档发送至指定邮箱。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内容、排版须完全一致。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