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记者从辽宁省卫生计生部门了解到,在此前对辽宁省内327家游泳场馆的水质进行卫生抽检中,50家不合格游泳馆的水质浑浊度一项未查出不合格,但在其他方面被认定为不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要求。
据了解,今年5月以来,辽宁对省内全部开业的327家游泳馆的卫生安全情况进行了全面清查,共监督检查了卫生管理制度、卫生档案、卫生设施设备、水质消毒措施落实情况等内容。辽宁全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还组织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对省内327家在营业的游泳场馆进行了水质方面的卫生抽检,检测的7个项目有:细菌总数、大肠菌群、浑浊度、PH、尿素、游离性余氯、浸脚池余氯。
抽检结果显示,有277家游泳场馆水质符合国家《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要求,今年的总合格率为84.71%,相比去年80.7%提高了约4个百分点。50家不合格游泳馆的水质浑浊度一项都未查出不合格。其中,37家游泳馆浸脚池余氯项不合格,25家游离性余氯项不合格,12家细菌总数项不合格,8家尿素项不合格,3家大肠菌群项不合格,1家pH值项不合格。有的游泳馆是单项不合格,还有的游泳馆是多达三四项都不合格。
辽宁省卫生部门表示,游泳池的水质卫生一直受到众多游泳爱好者的密切关注,游泳池水质的细菌总数和大肠菌群若超标严重,会导致红眼病、肠道疾病、皮肤疾病等各种问题。游泳馆水质的余氯值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水质消毒的情况,该指标低,表明游泳池水质达不到消毒的效果;该指标高,则可能会对人体皮肤、黏膜起到刺激作用引起不适。尿素主要是由尿液和汗液带入的,泳池水中尿素超标说明换水量太少需要加大换水量;同时,游泳者也应保持游泳前淋浴全身的卫生习惯,再经强制浸脚消毒池进入泳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