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了2018年第二季度食盐监督抽检。本次共抽检101批次,其中合格99批次,不合格2批次,合格率98.02%。
据了解,本次抽检依据GB 272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T 5461-2016《食用盐》、GB 2687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碘含量》等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要求,检验项目包括氯化钠、碘、钡、铅、镉、总汞、总砷、亚铁氰化钾等。其中,2批次样品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碘含量、铅。本次未将标签项目纳入监督抽检的范围,但发现部分样品标签标注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关规定。
不合格问题主要涉及:产品命名不规范,产品名称不能反映食用盐真实属性,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标示;配料的定量标识不规范,一是氯化钠的含量标识不规范,二是部分食盐标签中特别强调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的成分,但是未在配料表中标示其含量,三是部分食盐标签中特别强调不含或未添加食品添加剂抗结剂,但未在配料表中标示其名称和含量。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者进行核查处置,监督企业查找不合格原因,排查质量安全风险,采取整改措施,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