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将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解读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截至2016年底,我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已达7257所,在校生246万人,民办教育已成为我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优化制度环境,进一步激发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我省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构建起科学合理的民办教育体系,我省日前制定出台《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一方面力求扩大教育资源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另一方面通过深化民办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学机制改革,推进教育体制机制创新,激发教育发展活力,更好地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分类登记
省教育厅副厅长韩俊兰介绍,为构建起科学合理的民办教育体系,意见对民办教育体制机制进行了创新。
“其中最大的亮点是实行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民办学校将按照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实行分类管理。”韩俊兰解释,选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营利性民办学校由举办者自主确定,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登记为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公司法人。
出于办学稳定考虑,我省对现有民办学校,设置五年过渡期,通过政策引导,由举办者自愿作出选择,过渡期内,现有民办学校仍实行原管理办法。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营利性民办学校所享受的政策是有差异的,我省实行差别化扶持。”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处长韩军介绍,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予以扶持;对营利性民办学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给予支持。
为了改变民办学校办学经费来源单一的现状,我省积极拓宽办学筹资渠道。通过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和市场资金,扩大民办学校办学资金来源;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
同时,我省还将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
韩俊兰表示,意见还健全了退出机制,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退出办学后的财产清偿问题作出了原则规定,保证各类民办学校能够有序退出。
完善对民办学校的扶持政策
为提升民办学校办学水平,需要进一步健全相关扶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为此我省将从投入、税费、用地等方面进行扶持。
韩军举例,在加大财政投入方面,将优化教育支出结构,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纳入预算,完善扶持措施,增加支持力度,通过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设立发展基金等多种形式进行扶持。
税费优惠方面,无论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待遇。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用地上,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用地政策,按照公益事业用地有关规定以划拨等方式供给土地。对营利性民办学校以出让方式供给土地。
“我们还在收费方面给民办学校松绑。”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调研员熊远春表示,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除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以外的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收费暂实行审批制,待条件成熟后,实行市场调节价。
“为了解决师生的后顾之忧,意见中尤其重视保障民办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熊远春介绍,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教职工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人才引进政策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要求民办学校合理设置工资待遇,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保障民办学校学生在资助、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学生享受同等权利。依法落实师生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我们将进一步清理规范涉及民办教育的行政许可和监管事项,涉及民办教育的许可和监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制度。建立民办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推动行政许可事项逐步实现网上办理。”韩军表示,今后民办学校将更多感受到政府管理服务方式的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