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1月12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下发《辽宁省基础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的认定,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标准设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意见》明确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全日制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和认定程序。指出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制,对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集中受理,要对学生或家长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进行复核和校验,应采取材料审核与班主任家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学校必须将经认定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