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市发改委和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对“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进行调整,从即日起发布实施。
据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保证政策延续性,在积分指标体系基本框架不变、分值不发生明显变化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在津居住年限、缴纳社会保险年限、落户区域、职业技能等因素,本着重点关注来津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人员的基本原则,此次从四个方面对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进行调整。
调整在津居住和缴纳社会保险指标分值及积分条件,突出稳定居住和就业的基础性积分作用。增加“连续居住年限”积分指标,即“依法在津办理居住证签注,每年签注一次,每次积6分”(包括居住在自有住房、租赁住房和集体宿舍);将在津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满60个月的,自满60个月的下一月起,每年由12分最高增加到18分,同时为避免重复积分,删除“工作年限”积分指标。
调整相关证书分值及积分条件,维护公平公正。鼓励有真才实学的高技能人才来津工作落户。增加“世界技能大赛、中华技能大奖获奖选手和获得技能大师称号”的加分项;适度降低职业技能分值权重、增加积分审核条件,将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的分值由原来的50分、40分、30分分别降为30分、25分、20分,同时要求“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方可获得积分”;增设“通过变更获得的专利不能加分”限制条件,杜绝办理转让专利提高积分的现象。
调整落户地区导向分值,促进区域均衡发展。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方案》“合理调整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适度增加在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落户的积分分值”要求,将落户在滨海新区的积分由10分提高到20分,落户在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的积分由10分提高到15分。
细化负积分条件,体现容错机制和惩戒作用。结合失信类别和程度落实失信惩戒制度,将“有信用不良记录的减30分”修改为“信用记录中逾期在90天以内未还款的,逾期笔数累计1笔不减分,2—5笔减10分,6—10笔减20分,超过10笔减30分;逾期超过90天以上及呆账情况的,一律减30分”;删除“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减30分”;增加对用人单位以虚假信息申办积分承担的责任,即“用人单位提供虚假信息申办积分入户的,取消以后3年内的申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