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责任提高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水平
《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将于2月1日起施行。1月10日,记者在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办法围绕自然灾害救助主题,明确了各级减灾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明确了村(居)委会等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责任,从救助准备、应急救助、灾后救助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将对提高我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水平起到促进作用。
据介绍,办法明确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领导责任制。各级减灾委员会为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本级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办法明确了救灾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针对不同自然灾害发生的特点,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灾害预报预警工作。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系统,统筹调配人力、财力、物力。做好灾害风险排查治理工作,在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区域、重点区域设立警示标志,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合理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点),加强自然灾害救助队伍建设。按照市场主导、政策引导的原则,建立健全自然灾害保险制度,推进农业保险、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加快地震等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发挥市场机制在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作用。
办法还明确了应急救助阶段的工作措施。对启动自然灾害救助预警响应和应急响应时采取的措施,重大灾害发生后交通应急保障,紧急征用,受灾人员过渡安置和应急生活救助等作出规定;明确了灾后救助阶段的工作要求,对受灾人员进行灾后基本生活救助、恢复生产、恢复重建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等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