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去年10月1日起,我省提高了部分优抚安置对象等人员抚恤金和生活补助标准,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均比2016年增长10%。
据介绍,我省将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72850元、70550元、68240元;将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3130元、19860元和18680元;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50520元、50520元和22790元。以上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均比2016年增长10%。
此外,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补助标准、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以及全省各级离、退休军休干部年工资和津补贴标准和无军籍职工补助标准也有提高。同时,将退役士兵培训经费提高到3500元/年,较2016年增长75%。
据统计,去年全年,中央和省级财政累计投入优抚安置经费近70亿元,惠及全省84万余名优抚对象、4万余名安置对象和军休服务机构等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