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对进一步做好我省湿地保护修复工作进行部署。
《实施方案》提出,通过全面提高湿地保护、管理、修复水平,到2020年要实现四大目标:一是湿地面积总量不减少。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全省湿地面积保有量不低于20.97万公顷。二是湿地生态功能显著提升。促进湿地生物多样性更加丰富,生态功能更加完善,鸟类数量不断增加,湿地保护率达到50%以上,自然岸线保有率达到35%以上;加强湿地周边的森林保护,提高森林质量和水源涵养能力,湿地面山林业用地全部实现绿化;加强江河湖库综合治理,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不低于85%,8大水系水质优良率达92%以上,出境断面水质达标率达90%以上。三是湿地保护体系不断完善。建成国际重要湿地1个,国家重要湿地2个,省重要湿地70个,建立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20个,建成湿地公园70个以上,建立湿地保护小区200个。四是保护管理制度体系全面完善。建立完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体系,形成政府负总责、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保护局面。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实施方案》提出了“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和举措”“加强湿地监测评价体系建设”“强化湿地保护修复保障机制”3个方面共18项工作任务。
按照《实施方案》,我省将把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奖惩机制、问责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对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
《实施方案》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利用,谁保护”“谁损坏,谁修复”的原则,明确了保护和修复责任主体。为了调动全社会重视和参与湿地保护修复的积极性,《实施方案》还提出,通过财政贴息等方式引导金融资本加大支持力度,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形成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
《实施方案》提出,我省将在国家统一部署下探索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率先在国家级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和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开展补偿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