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青海省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7年12月28日印发,2018年1月28日起实施。
我省地处青藏高原,自然环境恶劣、自然灾害频发。科学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对于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最大限度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包括总则、救助准备、灾情报送、应急救助、灾后救助、救助款物管理、单位和个人责任义务、附则等八个章节共27条。
《办法》依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的基本原则,结合省情实际进行了细化和补充。突出的亮点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将“灾情报送”作为专章列入,对灾情报送机制作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强调了报告内容和报送时限,明确了各级部门的职责,相应规定既符合国家有关灾情统计报送制度规范,同时吸纳了我省各级民政部门长期工作实践经验,规范管理我省灾情报送工作。二是针对灾前预防和灾后自救,《办法》特别增加了“单位和个人责任义务”章节,明确了单位和个人在应对自然灾害、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对规范灾后社会秩序、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