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联合发文,对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矿产资源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元一次性计征。矿产资源项目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其中,太西煤开采期间按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5元计征;其他矿产资源按开采量每吨1.4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取土、挖砂、采石以及排放废弃土、石、渣等,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或弃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矿产资源项目建设期间,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审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矿产资源项目开采期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遵循矿产资源所在地管理原则,委托税务部门代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主要用于被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恢复治理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