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有利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更好地保留和吸引优秀人才。
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立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体现。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有利于机关事业单位保留和吸引优秀人才,有利于人员的相互流动。
《办法》明确,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适用范围与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即我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由单位每月发放工资时代扣代缴。
《办法》指出,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按照实账积累部分的投资收益率计算利息,按月计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办法》还对领取职业年金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记者李磊 通讯员钟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