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记者从自治区人社厅了解到,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现已正式印发《关于提高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今年1月1日起提高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最低档由原来的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70%提高至80%,同时实行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调整机制。
《通知》规定,我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累计缴费时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按全区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80%发放;累计缴费时间超过15年以上的,在按全区最低工资标准一类80%的基础上,每超过1年增加1个百分点发放,但最高发放标准应当低于全区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平稳运行的前提下,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全区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90%。
以目前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一类为1400元/月计算,原先失业保险金标准最低为980元/月,本次提高后最低达到1120元/月,增幅为14.29%,超过了当前我区经济发展增速和物价增长水平,进一步筑牢参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
《通知》提出,实行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调整机制。自治区政府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各统筹地区应按规定同时启动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机制,自治区不再统一公布新调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执行时间与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执行时间一致。
据了解,从2016年起,我区已按照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模式实施统一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即按照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执行,不存在地区差异。(记者/罗琦 通讯员/周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