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法制办获悉,1月4日召开的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任和义务,违者不仅面临处罚,还可能被记入信用档案。
垃圾分类,我省一直在先行先试,垃圾分类制度由点到面,从城市走向乡村,据有关部门统计,全省设区市本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覆盖面超过55%。但垃圾分类在实施中也存在问题,如有的居民不按要求投放、生活垃圾混运、末端处置设施供给不足等,这些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立法提出了要求。
《办法》要求城市建成区内全部实施生活垃圾分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将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多种形式对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针对有的居民不按要求分类投放等问题,《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并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任与义务。如果违反规定,将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予以处罚,并将处罚信息记入信用档案。
有关部门之前做过调研,居民对垃圾混运意见较大,认为“这影响了垃圾分类热情,降低了政府推行垃圾分类制度的公信力”。对此,《办法》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不得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确因缺乏处置设施或者处置能力不足,暂时需要混合收集、运输的,应当明确期限并向社会公告。如有违反,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最高10万元的罚款。同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垃圾分类,也注重源头治理。《办法》明确,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运输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规定,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相关活动场所生活垃圾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