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对违法行为处罚条款增加到26项
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1月3日,记者从省卫生计生委获悉,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
据介绍,《条例》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处罚条款的数量增加到26项,罚款最低数额从20元提高至5000元,最高数额从5万元提高至10万元。《条例》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 的适用范围为从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生产经营及其相关活动。还将生活饮用水相关设施的建设、施工单位和为公众提供生活饮用水的机场、车站、医院、学校、宾馆、餐饮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以及居民小区使用的水质处理器的管理纳入监督管理范畴。
《条例》 对供水单位的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责任作出具体规定:一是针对供水单位不同运营特点,规定了相应的卫生要求和卫生管理制度,明确了供水单位的法定义务;二是针对饮用水市场设施建设和公共场所提供饮用水服务环节提出要求;三是就供水单位对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作出规定;四是要求市、县政府对居民住宅区的二次供水设施组织供水管网改造,并逐步纳入规模化净水企业进行统一管理。
《条例》对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管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措施:一是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供水单位组织卫生监测和卫生监督抽检; 二是建立供水单位卫生安全信用档案,实行诚信记录监督约束;三是对供水单位实行约谈制度,并纳入信用档案;四是明确了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权限和应急处置措施;五是要求市、县政府依托区域规模化供水企业满足农村集中式供水的常规水质检测需求; 六是明确了农村集中式供水的监管职责分工。
《条例》对依法取得生活饮用水和涉水产品检验资质的机构从事检验活动作出规定。依法取得生活饮用水和涉水产品检验资质的机构,依照有关标准作出的生活饮用水和涉水产品检验结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目前,国家规定各级疾病预防中心进行检验不得收费,为解决检验方面的困难,在条例的制定过程中,对取得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从事饮用水及涉水产品检验做出了规定。
《条例》还规定,无负压封闭式供水设施不再纳入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监督管理。目前,我省许多二次供水设施采用无负压封闭式供水设施进行供水,在实际调研后,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普遍认为此种设施是由水泵发展而来,供水过程处于封闭状态,不与外界接触,因此不再将其纳入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