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明确广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广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计收标准。其中,公开和协议出让的价格由不得低于基准地价调整为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70%。
《通知》对2014年3月28日实施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穗府〔2014〕12号)中有关出让金计收的政策标准进行了归并、补充和完善。广州市国土规划委介绍,除现行城市更新改造政策涉及的出让金计收政策外,《通知》将其它分散的出让金计收政策进行汇总,全面涵盖了首次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划拨用地补办出让手续、已出让(划拨)用地项目调整出让金、已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地产补缴出让金等不同情形的标准。
《通知》还继续沿用了包括12号文在内的现行有关出让金计收政策中行之有效的条款,并借鉴了国内兄弟城市的经验做法,对现行出让金计收政策中不适应形势要求的条款进行修订、完善和补充。
同时,将土地市场价格评估的有关价格内涵和技术指标在文中一并明确,便于规范操作。此外,还对社会事业用地和营利性科研设计用地及私人住宅增设电梯给予政策优惠,对新兴产业实施差别化管理的出让金政策。
具体来说,《通知》对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出让金计收时点进行了明确,除改造方案批复或原出让合同已有约定外,其他的计收时点以国土规划部门同意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时为准,并将公开和协议出让的价格由不得低于基准地价调整为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70%,与国家政策要求一致。
同时,还把社会事业用地和营利性科研设计用地、旅游业用地、娱乐业用地的公开出让起始价格,由办公用途评估地价的70%调整为不低于评估地价的50%;此类项目调整计容建筑面积但未调整规划容积率,或仅调整规划容积率的,按一般用地项目补缴出让金标准的50%计收出让金。而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的公开出让起始价格,调整为按相应地段工业用地市场评估地价拟定。
《通知》还将自行征地拆迁协议出让项目计收出让金标准,由评估地价扣减经评审的拆迁费用调整为评估地价的40%。对使用政府储备用地建设公建配套设施的,土地综合开发费先按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收取,土地储备成本核定后再“多退少补”。对私有住宅经批准增设电梯增加的建筑面积的出让金计收标准,由评估地价调整为住宅用途基准地价的40%。
经市级及以上机构认定的营利性科研、教育、医疗、体育机构自有土地改造,《通知》规定,增容部分由原规定的按评估地价计收出让金,调整为按市场评估地价的20%计收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