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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曝光2016年食品药品违法案件 最高被罚20万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2017-03-28 09:54:00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潘璐 记者吴采平)日前,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2016年查处的七大食品、药品领域的典型案例,涉及网络订餐平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出售假糖、假药等。

  据了解,2016年,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全年食品抽检数量达到每千人6.7份,完成食品抽检65682批次,合格率为97.7%。全市出动执法人员269651人次,检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者419913家次,立案2165件,结案2113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33件37人。

  “饿了么”订餐平台被罚

  2016年4月,武汉市食药监执法人员对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0号鹏程时代大厦2820室的“718美食速递”加工点、洪山区政院小区特1栋门前“韩式鸡排饭”摊点进行检查,发现两餐饮户卫生条件均未达到餐饮服务经营的要求,不能出示《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墙面上贴有“饿了么”网络订餐平台的标志,现场发现“饿了么”网络订餐终端机和手机正在出订餐单。

  此前监管部门曾两次约谈“饿了么”平台提供者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办事处负责人,要求其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加强实名登记和许可资格审查,清除不符合规定的餐饮商户。该公司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食药监部门给予罚款15万元的从重处罚。

  “美团”外卖接入无证食品经营者被罚

  网络订餐平台“美团外卖”于2016年4月24日,先后将“传奇冒菜”“杨记爱请麻辣烫加米饭”“遵义羊肉粉”“尚味餐厅煲仔饭”“新农牛肉面”“亮亮煲仔饭”等6家未获许可的餐饮店,参与网络订餐活动。该公司违法吸收未经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参与网络订餐活动。食药监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法定上限20万元的罚款处罚。

  销售假冒“徐福记”“阿尔卑斯”糖果

  2016年1月,食药监部门接武汉市公安局通报,在武汉市黄陂区四季丰华食品城有人销售假冒名牌糖果。食药监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检查,金喜缘食品商行经营者胡某当场承认销售假冒徐福记、阿尔卑斯等糖果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在该商行相关仓库内查获假冒多个品牌糖果共计1502箱,约9100公斤。胡某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涉嫌犯罪被移交公安机关。经法院审理,判处胡某有期徒刑11个月、罚金6万元,判处其妻有期徒刑11个月、缓期1年执行、罚金5万元,判处该商行业务员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2万元。

  过期牛羊肉重新打码后上市

  2015年12月,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反映武汉市沁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篡改食品生产日期的举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2015年的8月至9月将河间市晨光清真食品公司生产的8件“东来顺”肥牛和羊肉片,青岛永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3件“萌展”牌蒙特绿洲涮锅肉片、山东天合堂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13件骨肉相连肉串等产品的生产日期,通过酒精擦洗后用打码机重新打码将其生产日期延后3至6个月。该公司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食药监部门没收食品、打码机等工具、原料,没收违法所得1926.63元,罚款115830元(罚没款合计117756.63元)。

  销售劣质风油精

  2016年7月经武汉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所检验,洛阳市沐春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40421、20140527风油精【含量测定】项(薄荷脑、水杨酸甲酯、丁香酚、桉油)不符合标准规定。该公司于2014年5月至7月将上述两个批号风油精销往武汉市,销售所得13464元。该公司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属于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食药监部门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3464元、罚款13464元(罚没款合计26928元)的行政处罚。

  销售劣质复方丹参片

  2016年8月经武汉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所检验,河北百善医药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140902的复方丹参片,[性状]项(性状)不符合标准规定。该公司于2015年1月将上述复方丹参片销往武汉市药品经营企业,实际销售854盒,销售金额为5551元。该公司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属于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食药监部门没收劣药复方丹参片,没收违法所得5551元,罚款5551元(罚没款共计11102元)。

  保健食品进货无查验记录

  2016年3月,执法人员在武汉颐天衡康商贸有限公司巡查发现,该公司经营的保健食品“日生牌硒康胶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要求其在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此后,执法人员依法开展复查,发现该公司仍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该公司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且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食药监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给予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