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官方30日阐述了本国参与巴黎气候谈判所持的基本立场。中方认为,在制定和实施2020-2030年减少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计划和措施时,发达国家应承诺有力度的全经济范围绝对量减排目标。发展中国家则可采取多样化的强化减缓行动。
中国当日向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提交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自主贡献文件。这份文件除了向世界展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65%”这一被相关学者描述为雄心勃勃的减排目标之外,还对2015年协议谈判的进程和结果提出自己的意见。
中方认为,2015年协议谈判的结果应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各自能力原则,充分考虑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不同的历史责任、国情、发展阶段和能力,全面平衡体现减缓、适应、资金、技术开发和转让、能力建设、行动和支持的透明度各个要素。谈判进程应遵循公开透明、广泛参与、缔约方驱动、协商一致的原则。
中方指出,2015年协议应明确各缔约方按照公约要求,制定和实施2020-2030年减少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计划和措施,推动减缓领域的国际合作。发达国家根据其历史责任,承诺到2030年有力度的全经济范围绝对量减排目标。发展中国家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在发达国家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下,采取多样化的强化减缓行动。
资金和技术转让也是中方此次气候大会的重要关注点。中方认为,2015年协议应明确发达国家按照公约要求,为发展中国家的强化行动提供新的、额外的、充足的、可预测和持续的资金支持。明确发达国家2020-2030年提供资金支持的量化目标和实施路线图,提供资金的规模应在2020年开始每年1000亿美元的基础上逐年扩大,所提供资金应主要来源于公共资金。强化绿色气候基金作为公约资金机制主要运营实体的地位,在公约缔约方会议授权和指导下开展工作,对公约缔约方会议负责。
在技术开发与转让方面。中方认为2015年协议应明确发达国家按照公约要求,根据发展中国家技术需求,切实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为发展中国家技术研发应用提供支持。加强现有技术机制在妥善处理知识产权问题、评估技术转让绩效等方面的职能,增强技术机制与资金机制的联系,包括在绿色气候基金下设立支持技术开发与转让的窗口。
对于各国减排行动的透明度,中方表示,发达国家根据公约要求及京都议定书相关规则,通过现有的报告和审评体系,增加其减排行动的透明度,明确增强发达国家提供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透明度及相关审评的规则。发展中国家在发达国家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下,通过现有的透明度安排,以非侵入性、非惩罚性、尊重国家主权的方式,增加其强化行动透明度。
对于协议的法律形式,中方表示,2015年协议应是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实施协议,可以采用核心协议加缔约方会议决定的形式,减缓、适应、资金、技术开发和转让、能力建设、行动和支持的透明度等要素应在核心协议中平衡体现,相关技术细节和程序规则可由缔约方会议决定加以明确。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国家自主贡献可在巴黎会议成果中以适当形式分别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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