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浙江省政府同意,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征收分类和征收标准的通知》,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并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实行惩罚性征收措施。
在收费标准上,对原水企业、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备取水等标准提高,水力发电和贯流水等标准维持不变。与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相比,新标准对取水分类作了改变,取消桶装水和瓶装水分类,新增特种用水(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合并地下承压水和非承压水。
浙江将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实行惩罚性征收。除水力发电、公共供水企业和原水企业取水外,各取水单位或个人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实行累进收取水资源费。超出计划或定额不足2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一倍征收;超出计划或定额20%及以上、不足4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两倍征收;超出计划或定额40%及以上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三倍征收。
据了解,这是浙江省1992年出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以后的第二次调整,距离上次调整已经10年。新标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其中公共供水企业、原水企业水资源费标准执行时间与当地供水价格调整同步,但最迟应于2015年底前调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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