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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明年实施 立法为大气治理保驾护航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12/18/2013 14:55:49   来源:中国环境报

  “陕西省将实行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制度;企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实行有偿使用与交易制度。”

  这是即将实施的《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的部分内容。近日,《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广泛征求民意

  监测数据显示,陕西省关中城市群已经成为全国大气污染最严重的地区之一,西安地区尤甚。

  今年以来,西安市PM2.5日均值多次“爆表”,连续进入环境保护部城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评价排名后10位。西安市委书记魏民洲说:“西安国际化大都市口号叫得再响,空气质量排名如果不能脱离倒数10名,都没用。”

  陕西省委书记赵正永在今年3月召开的大气污染防治专题会议上强调,要加快雾霾污染治理立法工作,改变现有法规不适应新形势的状况,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作为一项民心工程来抓。

  为了使“治污降霾·保卫蓝天工程”能够及时得到法律支撑,陕西省此次制定《条例》打破常规,从起草到审议通过,仅用了10个月时间,但这并不意味着《条例》是粗制滥造的应急之物。

  据陕西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处长宋东刚介绍,为了使《条例》成为精品,从今年2月开始,由陕西省环保厅、省人大法工委和环资委、省政府法制办等组成的起草小组,多次就涉及的内容和基本制度先后到省内市县、企业、农村调研,深入电厂、水泥厂、建筑工地、集中供热站、加油站、餐饮、汽车排气监测站等,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召开部门、专家论证会、座谈会,逐条论证,征求意见、建议,数易其稿。

  为保证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让老百姓有表达意见的机会,起草小组还将各阶段的草案在省环保厅、省政府法制办等网站进行公开。

  内容设置多处创新

  《条例》总则规定:“陕西省实行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制度。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这表明,排污单位不得超总量或者超标准排放污染物,超标就得处罚,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条例》第十条规定:“省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及经济技术条件,可以制定和发布本省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燃煤、燃油有害物质控制标准。”首次将制定燃煤、燃油有害物质控制标准法制化。

  依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有关内容,《条例》将许多创新性环境管理体制纳入其中。

  《条例》规定:“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名称、种类、浓度、总量和削减量、排放方式、治理措施、监测要求等内容。”对排污许可证发放的范围、许可证的内容做出具体规定,改变了过去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许可主体不明、范围不清、操作差异大、不利于执行的状况。

  《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企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实行有偿使用与交易制度。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公共平台,交易价款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用于大气污染防治。”首次将排污权交易写进地方法规。

  针对煤炭占陕西省总能耗70%的这一现状,《条例》首设燃煤总量控制制度,提出“制定本省清洁能源发展规划和燃煤总量控制计划”,并将生活用煤质量也纳入管理,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生活用型煤”。

  强化公众参与,加大处罚力度

  为强化公众参与,拓宽参与渠道,《条例》提出要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对大气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实施听证制度及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等,让公众监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使公众参与具体化。

  《条例》还对近年来群众投诉较多的餐饮油烟污染、广告喷涂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控制有了明文规定。

  在审议《条例》的过程中,有组成人员建议,应该对路边烧纸祭祀、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进行规范,《条例》最终稿提出,要“提倡和鼓励移风易俗,开展文明、绿色的节庆、祭祀活动。”

  据宋东刚介绍,《条例》明显加大了处罚力度,特别是“超过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总量指标排污的,责令限期治理,处超出总量指标部分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据测算,一家钢铁企业按现有规定,最高只能处罚20万元,但按《条例》的新规定,可处罚2000多万元。

  《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企事业单位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直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关闭。”这有望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