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全会表决,同意批准2008年8月12日由第24届万国邮联大会通过的《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八附加议定书》。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八附加议定书》的议案。受国务院委托,交通运输部党组成员、国家邮政局局长马军胜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说明性报告。
《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是万国邮政联盟的根本法,其宗旨是组织和改善国际邮政业务,促进成员国之间的技术合作与发展。该法以附加议定书形式修订,迄今已修订过7次,我国均已批准。第八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增加了“指定经营者”和“保留”的定义;将组织法中“邮政主管部门”的表述分别用“成员国”或“指定经营者”进行替代;完善了非联合国成员的国家加入万国邮政联盟的程序;规定了各成员国应当保证其指定经营者履行万国邮政联盟有关条约规定的义务。
该议定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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