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港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业经2011年10月26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六章四十条,明确了港口规划与建设、经营与服务、安全与维护等责任,主要有4大亮点。
亮点一:实行“一港一政”管理模式
国际上港口管理的通用做法是:一个城市作为一个港口,城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港口、港点作为港口的港区,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国家有关政企分开、一个港口由一个行政机关管理的规定,确立“一港一政”的原则;并与国际接轨,逐步实行一个城市一个港口由一个行政机关管理的 “一城一港一政”模式。此次我市采用《大连港口条例》的法规名称,正是为突出一港一政的管理模式。实行“一港一政”,为向“一城一港一政”过渡留有空间,具有前瞻性。
亮点二:强化港口规划,防止盲目、重复建设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港口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编制程序。对港口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大连港口和重要港区应当编制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对规划编制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编制规划可以有效地控制港口的发展方向,防止港口设施建设的盲目性,减少重复建设,为港口的科学发展提供了保障。《条例》强化港口规划编制, 为港口经营和岸线使用提供法规依据。
亮点三:港口岸线使用有期限,非深水岸线不得超过30年
岸线是十分稀缺的不可再生的资源,目前,全市岸线总长1906公里,可利用的岸线370公里,已经开发了64公里、待开发306公里;其中可用于大型专业化港口和工业开发的岸线 177公里,可用于其他中小港区及中小临港工业区的岸线129公里,规划预留岸线64公里,可利用的岸线资源越来越少。《条例》创设了岸线有期限使用制度,明确规定:“在港口规划范围内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依法办理港口岸线使用手续,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权,并按照规定投入开发建设。”“港口岸线使用权的期限,属于深水岸线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属于非深水岸线的,不得超过30年”。
亮点四:整合港口资源,提出建设内陆干港
港口之间的整合是一种趋势。特别是地处环渤海地区的大连港、营口港、锦州港、葫芦岛港纵深腹地都是东北三省和内蒙古东北部,业务多有重叠、整合势在必行。《条例》在港口做大做强、打破区域限制、港口资源整合、发挥组合港作用等方面起到规范指导作用。
《条例》突出大连特色立法,把内陆干港作为大连港口的延伸,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从事内陆干港建设或与内陆干港建设有关的活动和业务往来,在地方性法规中尚属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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