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浙江省公路局获悉,浙江省政府近日出台了《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有望从制度层面解决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现存的资金投入、行业监管等问题。据了解,随着《若干规定》的出台,明确了养护的各项制度要求。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路况日常巡查制度、定期检查制度、定期检测制度、小修保养目标责任制和定期考核制度等各项制度。
同时,《若干规定》对高速公路限期和指定养护进行了细化明确,使之更具可操作性。即对不符合养护质量要求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达到要求的,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发出《指定单位养护通知书》,明确指定养护工作任务,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按《若干规定》实施指定养护。实施指定养护的费用,可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在实行指定养护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车辆通行费收入直接扣付,并可按一定的标准预扣部分资金用于指定养护。
此外,《若干规定》还明确要求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根据路况实际,编制中长期养护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根据计划,安排足额养护资金,确保各项养护计划实施。通车二年以内,小修保养年养护资金应不少于养护当量里程×6万元/公里;通车二年以上的高速公路,小修保养年养护资金应不少于养护当量里程×10万元/公里。新开通和路况质量总体为优的高速公路,应安排一定的专项工程计划经费;路况质量总体为良的,大中修及专项工程经费应不低于养护当量里程×30万元/公里;路况质量总体为较差的,大中修及专项工程经费应不低于养护当量里程×60万元/公里。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浙江省高速公路总里程已达3383公里。然而这些高速公路多数路龄较长,大约3/4的高速公路开通超过3年,其中大约1/2的高速公路开通超过5年。同时,由于浙江高速公路均为经营性收费公路,分属不同的业主单位,养护计划、养护资金投入均由各业主单位自行安排,缺乏全省统一的、刚性的要求和标准,致使各高速公路路况之间存在较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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