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原则:城市中心区高,外围低;路内高路外低;地上高地下低
鼓励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公共停车场
青海新闻网讯 6月2日,《西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正式经由西宁市第47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按照这一《办法(草案)》,西宁市的停车费拟实行差别化费率调控。
目前,西宁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超过23万辆,城市停车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特别是由于停车设施总量不足、配置不合理、利用效率低和停车管理不到位而导致了严重的停车难、交通拥堵等问题,影响了市民生活质量,严重制约了西宁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出台符合西宁实际的停车场管理规章迫在眉睫。
实际上,早在2010年,西宁市交通局就起草了《西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送审稿)》并上报西宁市人民政府,随后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在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专家学者等的意见,反复论证修改后,形成了《西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草案)》,明确规定了停车场的经营方式、收费标准、公共停车场义务、票据管理等名目。
临时泊位:执行不同的停车收费标准
在市民最关心的收费及管理方面,《办法(草案)》的第二十六条提出,停车场收费定价要在综合考虑资源占用成本、交通结构调控成本、设施建设成本和经营管理成本等因素基础上,依据城市中心区高于城市外围区、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的原则,采取差别化费率调控停车需求和停车资源,合理确定不同车型、不同停放时间的停车费率。为了合理调配停车资源,《办法(草案)》第二十八条还规定,西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实行差别收费的城市中心区和城市外围区具体范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临时停车泊位应区别不同地域、场所、时段,实行差别化停车政策,执行不同的停车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共停车场收费,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统一票据。票据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接受税务部门的委托统一领取并管理。
公共停车场管理:交通、交警各司其职
《办法(草案)》还明确了停车场的管理主体。西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市辖区范围内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西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临时停车泊位的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公安、建设、国土、价格、房产、财政、工商、税务、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则将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相关管理工作。同时,西宁市还鼓励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西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将于近日在西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进一步修订后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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