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缓解国内燃油价格上涨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压力,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政府批准同意,南宁市调整了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的收费标准,从5月10日起,出租汽车起步里程在2公里内(含2公里)的,每车次收取燃油附加费1元;起步里程超过2公里的,每车次收取燃油附加费2元。
对这次燃油附加费收费标准的调整,南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积极配合物价部门,在出租汽车车厢内张贴《南宁市出租汽车价目表》和《南宁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收费标准表》,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同时要求出租汽车经营者(司机)向乘客做好调整燃油附加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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