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招,对车辆的生产和销售环节实施监管。车辆生产、销售企业只能生产、销售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在车辆登记环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不予登记。
第二招,对大宗货物的集散场所实施监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出站。
第三招,进一步完善对超限运输的检查措施。超限检测站点的设置由省(区、市)政府审批。明确了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特别对一些逃避检查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四招,加大对超限行为的处罚力度。驾驶员一年超限三次,将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货运车辆一年超限三次,将吊销其车辆运输证;运输企业一年内超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将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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