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获悉,自
3月9日,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下发了《关于调整非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标准的通知》,要求各市、县价格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根据加价标准,抓紧测算所有非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线路加收燃油附加的具体标准,注意做好与毗邻地区、往返线路尤其是省内同一线路、同一车型往返票价的衔接工作;省内同一线路、同一车型对开(包括市与市、市与县、县与县之间)的车辆,往返票价核定应当基本一致。同时,道路运输经营者按规定加收燃油附加的,应提前5天向社会公布。此外,全省农村道路旅客运输价格(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不作调整,仍按现行基准运价率和车型运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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