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绍兴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发布了《绍兴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征收办法》。该办法即是对2009年绍兴市区出租汽车运价调整的有效补充,也将合理疏导成品油价格变动对市区出租汽车营运成本的影响。
《办法》规定当该市市区93#汽油零售价格持续15天达到或者超过6.88元/升时,出租汽车每车次可向乘客加收燃油附加费1元;当93#汽油零售价格持续15天达到或者超过7.68元/升时,每车次加收燃油附加费2元;当93#汽油零售价格持续15天达到或者超过8.48元/升时,每车次加收燃油附加费3元,以此类推,即93#汽油零售价格每增加0.8元,每车次燃油附加费可增加1元。反之93#汽油零售价格持续15天下降达到上升的同等额度时,相应减收燃油附加费。
《办法》同时明确出租汽车加收燃油附加费的具体标准和执行时间,将由该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根据油价变动情况提出申请,报市发改委和市交通运输局批准后执行。2006年6月26日绍兴市区曾在全省率先启动油运价格联动机制,期间根据油价波动燃油附加费在1元/车次和1.5元/车次范围中变动多次,2009年7月在运价调整时予以取消,当时93#汽油零售价格为每升5.8元,目前已经涨至每升6.78元,上涨幅度为16.9%,但仍未达到《办法》规定的燃油附加费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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