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重庆市交通委相关人士表示,《条例》的亮点集中体现在“四落实、三关系”上。
一是落实了政府责任,明确了经费来源。固化了交通运输部“航电结合、以电养航”政策;对于交通部门投资建设的已经投入运营的航运枢纽,要将一定比例运营收益用于航道管理工作,保证航道管养有长期的经费补充。二是落实了执法责任,明确了港航管理机构执法主体。对于重庆积极试行的交通综合执法模式,《条例》明确规定,赋予综合执法机构相应的法律地位。三是落实了船闸管理单位责任,要求船闸管理单位对船闸及附属设施做好保护工作,定期检测、保养、维修,定期发布船闸上下游水位变化信息。四是落实了违法责任,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强制措施。
《条例》还规定了需要正确把握的三方面关系:采沙与安全、航运与发电、建设与通航的关系。水利部门不采纳港航管理机构意见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划分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调水、泄流争议的协调处理,平衡水电企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在航道上建设临河、跨河、拦河建筑物,影响通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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