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商务服务网】案例一:
2000年6月,上海农口房产总公司委托上海旭泓传播有限公司代理发布其开发的东兰兴城小区房地产项目广告。广告中称“该房地产项目靠近地铁站,有一应俱全的医院、学校,还有幼儿园、托儿所、托老院、小学、中学和我老公喜欢的网球场和大会所”,并配有相应的图片。经查实,广告中所称项目靠近地铁站,实际上距离为6公里;所谓医院,实际上距离最近的上海第八人民医院约5公里;所谓幼儿园等设施,实际上在规划中,根本未实施建设。广告中使用的形象图片是将他人的超市、医院、学校、网球场、地铁站移为己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该广告已经构成对消费者的欺骗和误导,构成了虚假广告行为,依法责令广告主农口房产总公司停止发布该广告,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1倍的罚款,没收旭泓公司广告制作费,并处2万元罚款。广告公司另案处理。
案例二:
《南京日报》于1995年9月4日、7日、28日、29日共四次发布了“百家湖别墅花园”房地产项目的广告。广告中称该花园为“设施最全高尚别墅区,现房别墅入住最快,租用别墅价位最低,置业包租回报最高”,等等。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该广告内容违反了我国《广告法》第10条的规定,即这种结论式的内容属自己声称,并无出处。报社作为广告发布者,没有依法查验广告证明,核实广告内容,致使违法广告发布,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27条规定。据此,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决定:责令报社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并给予广告费1倍的罚款。
案例三:
成都《华西都市报》于1997年3月14日,在该报第3、6版上发布了由成都市佳视广告公关艺术公司代理的“万里大厦写字楼”销售广告,共收取广告费33600元。广告中称该项目“可提供六年七年按揭,银行利率年息1287%,投资回报率高达700%,公司及个人投资的最佳选择!”等内容。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上述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7条第3款不得使用“最佳”等绝对化用语和《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16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形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回报的承诺”的规定,因此,对广告公司和报社分别做出没收广告费用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问题】
1、我国房地产广告业的发展现状。
2、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房地产广告活动的规制。
【法律依据】
《广告法》第3、10、27条、第7条第3款。
【法理和法律分析】
1、我国房地产广告业的发展现状
根据《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房地产广告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的广告,不包括居民私人及非经营性售房、租房、换房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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