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商务服务网】昨日,记者从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打击力度,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决定对“龟蛇酒”、“腰腿痛丸”、“回生甘露丸”等七种药品采取暂停在全省范围内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测发现,标示湖南乐邦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龟蛇酒”(国药准字Z43020677号)、本溪仙草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腰腿痛丸”(国药准字Z20044138号)、青海省格拉丹东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回生甘露丸”(国药准字Z63020266号)、贵州德祥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黄萱益肝散”(国药准字Z20025658号)、保定中药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舒筋丸”(国药准字Z13021249号)、吉林本草堂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心舒胶囊”(国药准字Z20050763号)、河南省新四方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金骨莲片”(国药准字Z20080203号)药品广告,利用医疗机构、专家、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擅自夸大药品功能主治和适应症范围,并含有不科学表示药品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等行为,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辖区内的涉药企业,责令下架,暂停销售,并对广告中标示的零售药店进行重点检查,对怀疑有质量问题的药品进行抽验。对违反决定,继续销售上述药品的,一律予以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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