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产经轻工日化电器通讯仪器机械冶金矿产建筑建材石油化工食品医药电子电工能源电力交通运输农业环保图片手机版
当前位置:中国市场调查网>产业>交通运输>  正文

售楼广告未兑现开放商应担责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06/28/2010 16:45:00   来源:羊城地铁报

  

  【慧聪商务服务近期我国连续出台房市的调控政策,购房者观望情绪加重。

  朋友陈某去年在广州市某区某楼盘看房,看到楼盘宣传单上写着"购房赠送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等全屋电器;小区内建有500平方米的中心绿地。"陈某心动,立即购买了一套房屋。但交楼后开发商拒绝赠送电器,小区的绿地一直未动工。陈某将开发商告上法院。开发商辩称,售楼广告只是一种宣传手段,广告内容并未纳入合同中,具体内容应以购房合同为准。

  对未订入购房合同的销售广告内容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问题做了具体的指导意见。商品房售楼广告的内容没有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在下列情况下,该广告内容仍具有法律约束力,开发商应当毫无选择地履行广告许诺的义务。第一,向购房者提供优惠条件或赠送礼品的许诺;第二,对商品房外墙或共用部分装饰标准的告示;第三,对商品房各组成部分或共用部分使用功能质量的陈述;第四,对商品房周围环境质量做出的具有明确的公建指标的说明;第五,其他载有明确指标的说明。

  上述意见虽未规定所有的售楼广告都有法律约束力,但还是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某些开发商的不当宣传,保护了购房者的利益。笔者在此也建议大家在购房时,要注意保留相关的宣传广告。一旦开发商承诺不能兑现,就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更多精彩请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