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商务服务网】近期我国连续出台房市的调控政策,购房者观望情绪加重。
朋友陈某去年在广州市某区某楼盘看房,看到楼盘宣传单上写着"购房赠送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等全屋电器;小区内建有500平方米的中心绿地。"陈某心动,立即购买了一套房屋。但交楼后开发商拒绝赠送电器,小区的绿地一直未动工。陈某将开发商告上法院。开发商辩称,售楼广告只是一种宣传手段,广告内容并未纳入合同中,具体内容应以购房合同为准。
对未订入购房合同的销售广告内容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问题做了具体的指导意见。商品房售楼广告的内容没有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在下列情况下,该广告内容仍具有法律约束力,开发商应当毫无选择地履行广告许诺的义务。第一,向购房者提供优惠条件或赠送礼品的许诺;第二,对商品房外墙或共用部分装饰标准的告示;第三,对商品房各组成部分或共用部分使用功能质量的陈述;第四,对商品房周围环境质量做出的具有明确的公建指标的说明;第五,其他载有明确指标的说明。
上述意见虽未规定所有的售楼广告都有法律约束力,但还是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某些开发商的不当宣传,保护了购房者的利益。笔者在此也建议大家在购房时,要注意保留相关的宣传广告。一旦开发商承诺不能兑现,就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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